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伉俪离婚丈夫索要7万元青春费

而未规定青春丧失赔偿。

未予以支持。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吴师长教师关于青春丧失费的主张,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两边因性格差异等因素, 黄山新闻网讯 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气愤索要青春丧失费7万元。

离婚纠纷中无不对方在四种情形下可主张损害赔偿,吴师长教师以为其较于吴女士为家庭支付的心血更多,6月6日歙县人民法院深渡人民法庭对该案举行了宣判,逐渐发生了矛盾。

心有不忿,(程家宾) (原标题:伉俪离婚丈夫索要7万元青春费) ,往年3月下旬吴女士向深渡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婚后,伉俪不足必要的沟通、交流。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吴师长教师以及吴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告终婚登记手续。

2011年两边因琐事孕育发生辩论并入手下手分居,以为丈夫的主张于法无据,要求吴女士赔偿其青春丧失费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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