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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光阴及承办机关、今朝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号码,,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符合补发条件的。

2、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

应当遵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举行: (一)当事人亲自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孕育发生改变的。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有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举行审查,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以及婚姻登记证,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1、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可以委托别人办理,户口本上伉俪关连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支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利用,现今模仿依旧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事情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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