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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销售周全实行“一价清” 合同成交价钱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为入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钱办法,如同时标示价钱的,一概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房屋交付以及产权买卖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省物价局日前发出关照,并严峻遵照申报价钱明码标价对内销售, 关照明确指出,要在取得预售允许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商品住房销售价钱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钱,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体系、信报箱和其它属于购房人扫数的公共举措措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 关照强调,未经公示的,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举措措施,一次性公开全数准售房源,对已销售的房源,合同成交价钱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应当标示扫数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钱,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要求各地在往年7月1日前周全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均计进开发建设成本,约定免费数额及免费编制,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人造气、供暖等)而发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已取得预售允许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商品房建设期间孕育发生的费用一概计进开发建设成本,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关照要求,不得擅自容许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外另行设定除外内容。
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