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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高佣金将被重点整治
车险高佣金将被重点整治
2013-05-24 22:10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湖南车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说明会举行
车险高佣金将被重点整治
本报记者 王斯靖
买车险可以打折、有礼品赠送……这些看似“优惠”的背后,却是湖南车险市场价格混乱的现实。
据有关部门透露,为抢夺市场份额,湖南经营车险的20家财险公司竞争激烈,乱象丛生。几乎90%的财险公司的车险处于亏损或濒临亏损状态。在此背景下,4月15日,湖南省20家财产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湖南省车辆保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以下简称《经营公约》)。
记者从5月24日召开的《湖南省车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说明会获悉,履行一个多月来,一系列举措让行业承受着拨乱反正带来的阵痛。
车险费率浮动并非打折
湖南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曹瑞华在会上对《经营公约》作进一步说明时表示:保险产品系金融产品、特殊产品,将车险费率浮动(包括上浮和下浮)简单推定为打折,是不科学、不严谨的。《经营公约》没有车险费率打折的约定和表述,只有准确使用报备车险条款费率浮动因子承保的约定条款。
他举例称,如果新车投保,本只能使用多险种投保1个费率浮动因子(下浮5%)。为让利消费者,《经营公约》约定新车也可提前使用本应在次年续保时方可使用的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30000公里以内费率浮动因子(下浮10%),两个费率浮动因子同时使用,车险费率即可下浮至85.5%;又如,旧车投保,上一保险年度车辆没出事故且按期续保的(含脱保不超过30天),第二保险年度可享受10%的无赔款优待(费率下浮10%)。
店内不得销售电销车险
据了解,保险公司为争抢市场份额,除降低保费,提高手续费(佣金),便是送优惠或高额返现。电话车险价格中有逾10%的费用被以多种渠道隐性提取消耗。
而《经营公约》约定,车险产品销售不能再有额外送礼,不得在已经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4S店设立电网销的现场打单点、不能给电销渠道额外支付手续费……
《经营公约》还在手续费支付上也进行了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广告费、宣传费包括赠送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保险产品、折扣券等)”。
对此,湖南多家财险公司负责人坦言,规定4S店不得销售电销车险,主要因为电销车险是由专门的渠道进行销售(保监会有明确规定)。
重点治理超高佣金现象
对车险市场乱象的治理,关键在于车险产品费率和销售手续费(佣金)的合规化、合法化。
据湖南多家财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给车主的车险费率优惠,理应严格按照出险次数和条款规定等来计算保费,为争夺客户资源,被迫付给4S店、保险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高额手续费(佣金)。否则,公司业务难以开展。
湖南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阳继泽称,保险经营中原本一笔保单的合理的销售费用是15%,也就是说,如果客户通过4S店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4S店能获得15%左右的手续费或提成。为抢夺市场,一些保险公司被迫通过变相提高手续费的方式拉业务: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返给4S店及中介佣金,有的比例已经超出保费的30%”。长此下去,保险公司必然亏损,偿付能力下降,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损。
记者了解到,随着20家保险公司同时签订《经营公约》,并按照各自所占有的市场份额缴纳了15万至35万不等的承诺金后,上述恶性竞争的顽疾,有望得到整治。
曹瑞华表示:欢迎媒体与广大车主一同监督车险市场的经营行为,欢迎举报,凡举报案件得以查实,会对涉事企业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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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损险有三种模式
目前社会上对车损险所谓“高保低赔”存在一定误解,车损险实行的是“足保足赔”。商业保险对车损险保险金额,除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
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需更换零部件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确保足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