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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缺席判决

离婚纠纷缺席判决

作者:段俊访  发布时间:2012-09-24 10:20:21

    问题提示: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本人表明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被告缺席对案件的审理有哪些影响?

    【要点提示】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朱生养,男。

    被告田文述,女。

    原告朱生养与被告田文述1994年10月自由恋爱,1996年12月20日领取结婚证,婚生女孩朱静出生于1999年3月15日。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不和,被告自2006年并携带家中4000余元外出至今,分居时间长达六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居住的房屋于1994年兴建,砖混结构面积80平方米房屋一层,东抵宋为良房,西抵包庆春房,南抵路,北抵朱航威房,是原告婚前个人出资兴建,兴建该房未欠任何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1995年花3000多元购买的三星牌25寸彩电一台,1995年花4000元左右购买的家具一套,但家具、电器已经破损严重,残值不大。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婚生女孩朱静现年13岁,出生之后一直跟随原告居住,父女关系融洽,原告履行了主要的抚养义务。

    【审判】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4年10月自由恋爱,1996年12月20日领取结婚证。婚生女孩朱静出生于1999年3月15日,被告自2006年外出至今,分居时间长达六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朱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用;3、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朱静,如果原告执意抚养小孩,被告在不给付抚养费的前提下,可同意小孩随原告生活。婚后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均分割。如果法院判令小孩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给付抚养费,属于被告应得的共同财产部分,折抵为小孩的抚养费归原告所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婚姻关系,于199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提供了派出所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户籍信息及家庭组成情况。本院审查核对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证。

    被告田文述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珍惜夫妻感情,自2006年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达六年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应以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婚生女孩朱静长期随原告家庭生活,维持现状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现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照准。抚养费标准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1年—2012年),被告每月应给付婚生小孩朱静抚养费179.58元,至小孩十八周岁,尚应给付9876.9元(55个月×179.58元/月)。原告所住房屋为其婚前所建,系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个人所有。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家具一套因年久破损严重,不具有较高价值,且原告对小孩承担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应归原告所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生养与被告田文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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