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是否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判决后能否变更?

  【问题提示】

  1、案例1中冯先生给付的抚养费为何远远低于月收入20%,而案例2中小伟妈妈已经支付工资25%,却又要上调?
  2、子女抚养费是否应由双方平均承担?
  3、子女抚养费判决后能否变更?
  4、在离婚协议中如何对子女抚育进行约定?

  【案例1】高薪=高抚养费?

  1995年,何玲与冯钢经过两年的恋爱,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冯钢担任一家外贸公司的管理人员,月收入有8000多元,平日里工作繁忙。何玲则在一家小公司担任会计,收入虽然不高,但是工作悠闲。刚结婚时,何玲对冯钢的工作繁忙很体谅,细心照顾冯钢的起居,准备可口的饭菜,而冯钢也尽量抽出时间陪伴何玲,分担家务,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平淡而温馨。1996年底,何玲生下了两人爱的结晶女儿小兰。而此时,冯钢的事业也更上了一层楼,工作更加繁忙,经常到外地出差,家庭的重担都落在了何玲身上。而孩子刚出生,总是特别磨人,经常半夜哭闹,何玲为此很难一夜安寝,白天又要工作,半年下来,体重急剧下降,对冯钢也渐渐有了怨言。为了女儿的抚养,双方开始争吵,渐渐扩展到了生活其他的琐事。为此,冯钢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甚至有了外遇。何玲知道后,愤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冯先生的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议女儿小兰由母亲何玲抚养,同时对房屋、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都达成了协议,只是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争执不下。何玲坚持要求冯钢每月支付其收入的30%,即24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冯钢不同意,只同意支付每月500元。最终,法院判决冯钢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

 

  【案例2】低收入不等于低抚养费

  今年13岁的小伟,10年前父母离异。当年法院判决,小伟由爸爸甘某抚养,小伟的妈妈则以她当年的月收入数额,按照月收入25%的比例每月支付抚养费170元,直至小伟独立生活为止此后,小伟一直与爸爸、奶奶住在一起,小伟的妈妈一直按每月170元的标准向小伟支付抚养费。

  后来,小伟的爸爸因失业而失去了稳定的收入,而小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却一直在增加。为此,小伟爸爸多次向身为公务员的小伟妈妈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因两人协商未果,去年10月,小伟爸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伟爸爸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各种物质成本及生活成本的提高,小伟的生活、学习费用也随之增加,现有170元每月的抚养费已不足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小伟妈妈则称,小伟爸爸认为公务员工资要增加,就要求按固定比例索要抚养费,是为了坐享其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每月170元的抚养费,确实已难以满足小伟现在的生活学习需要,所以小伟爸爸要求增加抚养费合法合理。但考虑到小伟妈妈的工资收入和家庭负担,一审判决判令小伟妈妈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380元。

  小伟爸爸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小伟妈妈的月收入,扣除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实发工资为1500余元每月。由此,二审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每月380元抚养费虽在法定比例范围内,但考虑到现在的社会生活水平及小伟爸爸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应适当将该抚养费上调至每月500元。

 

  【案例分析】

  问题1:案例1中冯先生给付的抚养费为何远远低于月收入20%,而案例2中小伟妈妈已经支付工资25%,却又要上调?

  分析:对于抚养费的确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最高院对此做出了解释,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此,最高院虽然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进行确定,但这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抚养费还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实际上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多方面的因素,20%-30%只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如果一个人月收入的20%至30%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明显偏高,法院不会支持过高的抚养费,抚养费是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借此机会“狮子大开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费用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只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责任。确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最高院解释的第七条第一款,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