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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

离婚纠纷案例: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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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森林、叶红群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5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1994年2月20日生育长子,名罗某丙,1996年10月3日生育次子,名罗某丁。前些年原、被告夫妻关系还不错。从2010年起,被告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经常外出不归,一走就是十天半月,最长一次离...。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森林、叶红群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5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1994年2月20日生育长子,名罗某丙,1996年10月3日生育次子,名罗某丁。前些年原、被告夫妻关系还不错。从2010年起,被告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经常外出不归,一走就是十天半月,最长一次离家出走有四个月。被告每次出走都从家里拿了不少钱走,回到家后总要找理由与原告争吵。2012年2月,被告因与他人暧昧,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至今。之后,原告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不知被告下落。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5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1994年2月8日生育长子,名罗某丙,1996年10月3日生育次子,名罗某丁。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等在案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虽然提供了调查笔录、出庭证人证言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予以证实,但未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了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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