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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林

张国林医师 向TA提问 帮助网友:1266称赞:131用微信添加“问医生”,就加我为好友了,快速帮您和家人远程诊断。

2010-03-31 07:13:25投诉

你好:我也知道的不多。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
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
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
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
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
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
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
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
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
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
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
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
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
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
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
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
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
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
附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
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
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
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
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
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
处理情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
处理情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
定本辖区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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