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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对土地纠纷的确权范围

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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