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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主购房保姆欲据为己有 隐名合同助东家夺房产

  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这仅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而不影响双方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因此上述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不影响张菊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利的行使。

  因购买上海房屋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台湾籍女子张菊以保姆李英的名义购置3套房产。为避免日后纠纷,双方签下《隐名购屋合同》,约定房屋产权由东家张菊所有。但日趋高企的房价让保姆李英萌生贪念,辩称自己拥有房屋产权,拒不同意按约定将3套房产过户,张菊遂将李英诉至法院主张产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涉案3套房产归张菊所有,李英协助办理过户至张菊名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张菊负担的一审判决。

  购房产:东家巧签合约

  张菊系长期在上海居住的中国台湾籍公民,李英女士是其家中保姆。因张菊系台湾籍人士,购上海房屋无法办银行贷款,决定用李英的名义办理购房贷款。2006年6月15日,张菊借用李英的名义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购置了总价为235万元的位于闵行区华漕镇上的3套房屋。为避免日后对房屋的产权产生争议,双方签下《隐名购屋合同》,载明,由张菊出资,以李英名义购置的3套房产所有权归张菊所有。若张菊欲售出房产或更改所有权人时,李英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

  2006年7月间,张菊借用李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贷款130万元,借期20年。之后,贷款一直由张菊负责偿还至今。另外,张菊还以李英的名义向燃气公司缴纳了燃气设施费、3套房屋的维修基金和房屋契税。并以李英的名义交纳了上述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张菊对其中一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居住使用至今。

  笔迹鉴定:保姆落败

  不久前,因张菊有意出售涉案房屋,要求李英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意外遭拒。经沟通,仍无果。无奈,张菊将李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3套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李英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间,李英辩称,张菊称其是台湾人不能办理贷款没有证据支持,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且李英对张菊向法庭提交的《隐名购屋合同》上“李英”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非本人所写,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隐名购屋合同》上李英签名的真实性鉴定的结论为:署期为“2006.6.24”、甲方为“张菊”、乙方为“李英”的《隐名购屋合同》右下方“乙方:”处的“李英”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李英样本字迹系同一人书写形成。

  另查明,截至2011年7月20日 ,涉案3房屋的剩余贷款金额为110万元。张菊为保证上述房屋的顺利交易过户,已将110万元交至法院,并表示愿意承担交易过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裁决:产权内部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这仅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而不影响双方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因此上述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不影响张菊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利的行使。从张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特别是双方签订的《隐名购屋合同》的内容可反映,李英已确认涉案3套房屋的购房款由张菊出资,以李英名义购买,所有权归张菊所有。若张菊欲售出房地产或更改所有权人时,李英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各项手续。现张菊提供的支付首付款及偿还银行贷款凭证也证明了其出资情况。而李英则认为系其出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出资之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鉴于张菊目前已将110万元交至法院,并表示愿意先行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对此予以准许。李英应在张菊清偿完毕全部贷款本息并注销设定在上述房屋上的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协助张菊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办理过户至张菊名下。此外,结合实际情况,本案诉讼费由张菊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讯员)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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