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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20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皇岛安胜发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安胜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因合同诈骗被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陈晓当庭提出异议,不服一审判决。

  陈晓是什么人?她到底为何被处以如此重刑、身陷囹圄?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资金紧张 无奈借款

  陈晓,女,安胜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胜发公司创办于2002年,是一家主营煤炭、水泥等的商贸公司。

  2011年6月24日,山西甲公司与淄博公司、安胜发公司分别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淄博公司依约向山西甲公司支付了购煤款,山西甲公司依约向安胜发公司支付了购煤款。

  2011年11月6日安胜发公司与山西乙公司签订煤炭合作发运协议。合同签订后,陈晓根据当时煤炭市场行情进行了测算,如合同履行顺利,该公司一年可获得上亿元的利润。利润丰厚的前景,让陈晓欣喜不已。

  大生意需要大资本,随着合同履行,该公司出现数千万的资金缺口。2011年11月,安胜发公司一方面需履行其与山西乙公司签订的煤炭发运合同,另一方面因无法履行煤炭买卖合同需返 还山西甲公司2000万元货款,她开始四处筹措资金。

  经合伙人杨兆全牵线搭桥, 2011年11月24日,融通物流藏树刚委托其妻子王利珍与安胜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以安胜发公司履行与山西乙公司之间的煤炭发运合同为由,融通物流向安胜发公司提供3500万元借款,安胜发公司需在2012年1月30日偿还本息3734万元。

  3500万元借款到账后,安胜发公司将其中的1400万元打到其合作的山西乙公司的专用账户中,用于履行煤炭发运合作项目。 1800万元直接偿还给了淄博公司,300万元偿还了公司其他债务。

  还款逾期 债主报警

  因煤炭市场行情发生巨变,2012年1月,安胜发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偿还融通物流的借款。双方就履行借款协议进行多次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3月10日起,安胜发公司数次向融通物流出具缓期还款承诺书、保证书,并还款150万元。

  2012年5月28日,王利珍前往秦皇岛公安局报案。6月28日,秦皇岛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对陈晓实施刑事拘留。6月27日,杨兆全亦被秦皇岛警方刑事拘留。与此同时,安胜发公司向 山西乙公司支付的1400万元和偿还给淄博公司账户的1800万元均被冻结。

  “她不是欺诈对方,完全是因为生意遭遇困境,被迫挪用了借款。她没有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用来购买奢侈品。到期还不了钱,她一直在想办法筹款。借款人不听解释,硬逼着要钱。”陈 晓家人说。

  “陈晓借到3500万资金,基本都用于公司经营。”陈晓代理律师表示。

  律师质疑一审判决

  2014年2月20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作出一审判决:陈晓因合同诈骗被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陈晓当庭提出上诉。

  陈晓代理律师说:“安胜发公司与融通物流之间的纠纷,为一般经济纠纷,应属民事纠纷案件。秦皇岛市法院的判决,将其定性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融通物流是看到《煤炭发运合作协议》后才借钱给陈晓,带有逐利性质,应属于风险投资。陈晓投资失败,融通物流投资受损,就把责任全部推给陈晓,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代理律师表示:判决书称“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是没有事实根据。陈晓借到款后,她没有占为己有,也没有藏匿、挥霍,完全可以证明她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在证人证言中,也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只不过陈晓违反《借款协议》限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1800万元偿还给淄博公司,这是民事违约行为,不能证明她“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却司法机关把民事违约错误认定成犯罪。

  代理律师认为,判决书称:“借款到期后,陈晓和杨兆全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她一直在为偿还借款想办法。她和杨兆全都在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和争取银行贷款。借款到期后,她还想办法还了150万。承诺6月初再还1000万,后因融通物流报案,才未能履行承诺。

  多家公司 无辜受牵

  秦皇岛市法院关于陈晓合同诈骗案做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追缴淄博公司1800万元、山西乙公司1000万元,返还受害单位融通物流。

  “因此这起官司,与安胜发公司合作煤炭项目的两家公司账户被冻结,给其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陈晓代理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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