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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问题,懂的帮我回答下面这道题,紧
不知道标准答案是用什么时候的法律,我的回答是按最新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婚房是王军婚前购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归王军所有。 二、双方各自继承的财产,被继承人没有确定归一方继承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三、王军稿费和双方存款是共同财产,但分别购买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专业书和钻戒算各自的个人财产。(顺便吐槽一句,5000块钱的钻戒,那钻石得小成什么样啊)。 四、《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顺便再吐槽一句,结婚8年了都没孩子,难道女方一开始就准备跟旧情人跑路?)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这个题目回答的麻烦地方就在这里。根据三十九条的规定,双方能达成协议当然万事大吉(比如李婷问心有愧愿意净身出户)。不过出题人显然没准备让李婷有这么好的道德品质,双方闹到法庭,如果坚持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李婷是应该多分得一点的。但根据四十六条,如果认定李婷为有过错方,王军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判令从应分割给李婷的财产中抵扣。 最最麻烦的地方就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题目中“旧情复发”四个字,是否应该理解为已经达到这种程度,那就只能去问那个不怀好意又不愿意明说教坏学生的出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