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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涛与杜淑娟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涛,男。
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桂莲,女,194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李洪涛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淑娟,女。
委托代理人周兴华,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洪涛与杜淑娟离婚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7)开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洪涛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089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洪涛起诉称,1996年4月3日,其与杜淑娟结婚,婚生子李宗奇于1996年12月29日出生,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李宗奇由其抚养,杜淑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住宅归其所有,洛斯公司股份及未分配利润归杜淑娟所有。
一审查明,李洪涛和杜淑娟双方自由恋爱,于1996年4月11日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初期感情尚可。双方均系再婚,李洪涛同前妻育有一女李艺莹,现随其前妻生活,杜淑娟与前夫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李宗奇,于1996年12月29日出生,现跟随杜淑娟生活。李洪涛曾于2006年12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关于婚生子李宗奇归谁抚养,经征求李宗奇的意愿,李宗奇称,如果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债权。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60号院5号楼-西2-4东房产一套,郑高开房权证字第2003072505号产权证书显示该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洪涛,共有人为杜素英,共有权证号为郑高开房共字第G200307252号,该房屋共有权证显示共有权人杜素英所占份额为10%。海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在杜淑娟处,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三台,海尔热水器一台,布艺沙发一套,均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60号院5号楼-西2-4东房中。
另查明,郑州洛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份和河南澳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份所有权人均登记为杜淑娟,其中杜淑娟在郑州洛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5%,实交出资额为229 500元;在河南澳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出资额为40万元。2004年6月19日,李洪涛向杜淑娟出具一份《自愿声明及承诺》,载明:本人李洪涛,为维护婚姻、家庭幸福,对妻子杜淑娟、儿子李宗奇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自愿声明如下:一、声明:1、绝不背着妻子杜淑娟,做任何不利家庭团结的事情。为尊重妻子,有事情两人应一起商量决定,绝不擅自一人做主;2、所有修改密码的工作(包括工资卡、存折、信用卡、电脑密码、手机卡等等),均要经过杜淑娟的允许才可进行,不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任何密码;3、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任何收入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消费及其他用钱事宜时,都要经过两人共同决定,不允许自己偷偷的擅自进行;4、不许撒谎。不管是善意的还是非善意的,谎言在这里都是罪恶,绝不对妻子撒任何形式的谎言;5、背叛是婚姻的天敌,李洪涛从此之后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任何事情。二、承诺: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如果本人做不到以上五点,双方即应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1、自愿放弃对儿子李宗奇的抚养权,儿子归女方抚养,但本人每月应支付儿子生活抚养费五百元整,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2、自愿放弃两人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瑞达路60号金色嘉园5号楼2单元四楼东户共有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及处置权完全归杜淑娟所有;3、自愿放弃两人在郑州洛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15%股份权及分红,此股权归杜淑娟一人所有;4、自愿放弃在今后的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及债权的所有权,所有财产及债权均归杜淑娟一人所有;5、自愿承担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所有债务均归李洪涛一人承担;6、除此之外,离婚时,本人自愿另行支付杜淑娟精神损害费三十万整。三、以上声明及承诺未经公证,具备同样法律效力。四、此声明及承诺自即日起生效。该承诺书落款处有李洪涛的签字和印章。2005年1月19日李洪涛向杜淑娟出具声明载明:本人若有存私房钱,愿自动与杜淑娟离婚,房屋及股份权归杜淑娟所有,另外,再赔偿杜淑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此声明自即日起生效。李洪涛该声明上签字。杜淑娟提交借据九份,用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2005年4月2日、2004年6月3日、2005年9月1日三份借据有李洪涛的签字并捺印,金额共计27万元;2007年3月5日、2007年2月28日、2007年4月21日三份借据系杜淑娟签字,显示其向李娟借款共计9万元;2007年4月13日和2007年6月16日两份借据系杜淑娟签字,显示其向杜贵平借款共计39万元;2007年7月15 日借据系杜淑娟签字显示其向杜新建借款40万元。杜淑娟申请证人杜新建、杜贵平、李娟出庭作证,来证明上述债务的存在。其中杜新建为杜淑娟的哥哥,杜贵平为杜淑娟的弟弟,李娟称其系杜淑娟的朋友和同学,三笔款项都是从银行取出后借给杜淑娟的。庭后,本院告知杜淑娟提供证人李娟的取款凭证,杜淑娟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杜淑娟称2007年7月15日40万元借款用于投资河南澳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份,2007年4月13日34万元用于归还杜新建的无借条的借款,其他一部分用于生活消费。李洪涛称,对2004年6月3日借据上的签名及捺印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对有李洪涛签字的认可,其他李洪涛不知道的不认可。杜淑娟称该借据李洪涛虽然没有签字,但系其本人捺印。经杜淑娟申请一审法院自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天华路派出所调取了关于李洪涛涉嫌嫖娼一案的卷宗材料,其中有李洪涛和刘某于2007年7月20日分别出具的说明各一份,该说明显示二人自2005年12月份通过上网聊天认识,认识期间,两人发生过性关系,平时一个星期或一个多星期见一次面,事发当晚,李洪涛来到刘某住处,并发生性关系。刘某的说明还显示在其知道李洪涛是有妇之夫后,曾决定放弃,但李洪涛说正在起诉离婚,其才会继续交往下去。经杜淑娟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李洪涛个人在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帐户清单,其中,建设银行卡号为4367420014250599695清单显示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07年9月19日止,该账户进出资金达二百余万元。李洪涛称,通过自己的卡走的是公司的资金,其中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工资,2007年8月16日的100万元是公司资金紧张借的,是总经理的私人款项,用于公司资金周转。李洪涛提交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出具的“关于李洪涛在建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户资金的说明”三份,其中对帐号为4367420014250599695银行卡说明如下:该帐号为该公司现任财务部经理李洪涛所有,为李洪涛工资账户,该帐号除用于领取李洪涛本人每月工资外,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作为公司临时资金周转使用,仅限于以下三种用途,对私借款临时周转;客户紧急货款临时周转;POS终端临时周转。杜淑娟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6]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份,用以证明银监会对POS系统禁止个人帐户作为单位结算帐户。2007年9月19日,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李洪涛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2007年11月14日,根据李洪涛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2004年6月3日借条上“李洪涛”签名部位的指印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借条上借款人李洪涛签名部位的指印,是李洪涛左手食指捺印。杜淑娟申请证人杜新建、杜素英、杨争当庭所做的证言,证明李洪涛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