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暂扣规定摘要

                   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暂扣规定摘要

    1.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也就是说,根据该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长可以扣留事故车辆35天。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出现,交警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最长时间应为40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检验、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因未明确具体时间,一般理解应为10天;2、公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验、鉴定期限。那么,这一个周期就是45天,在不存在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的情况下,交警队可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为85天,如加上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的10天延长期,那么交警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总的天数应为95天。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