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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2]

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2]

2012年1月12日  来源:

共有。它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即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均归夫妻共有;婚后共有制;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如我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如《美国的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第五节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如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2.离婚难的原因应当是夫妻之间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经济因素又是社会关系的最突出的和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受到其经济基础的决定。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社会,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所以财产制度的类型和变化不仪影响到夫妻的人身权利的内容,也将对婚姻家庭文化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财产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们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盛行导致了原本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模式也受到影响,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欲望超过了对感情的需要。许多人正是利用了夫妻财产婚后共同共有制度,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来达到不正当占有配偶财产的目的。结果由于财产上纠缠不清,人们离婚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

  3.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法定的财产制度,即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另一是约定财产制度,即由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处分和归属做出约定,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某种制度。它体现的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于一般任意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就按照法定的共同共有制来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反之,则排除共同共有制度而实行夫妻约定的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这种财产制度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妇女权益的。但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就暴露出许多的弊端。
 (1)它缔造了许多不纯净的爱情和维系着不和谐的婚姻。由于实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对于财产并不是很多的夫妻而言,相互扶养权是导致离婚障碍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有时候为了生活,宁愿委曲求全也不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比较多的人而言,由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人们在结婚以后就能够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或者离婚以后能分得另一方的财产,因此在没有感情的基础上也维持婚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财产。甚至有的人在结婚以后故意隐藏自己的收入或少报自己的收入进而变相地掠夺对方的财产。这一切能够成就的法律基础就是我国的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共有制度。
  (2)它引发了不必要的诉讼,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如果没有夫妻的财产分割,很多破碎的家庭也许很容易地协议离婚。然而,由于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争夺和由于共同共有导致的共同债务的逃避,许多夫妻不得不对簿公堂,增加了法院的审判任务,浪费了国家的财力。
  三捧除离婚自由障碍的必然选择——分别财产嗣及其完善
  前面已述离婚自由受到限制有许多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人们要真正地享受离婚自由,必须要从根本的财产制度着手改革。分别财产制度是理所当然的选择。但它的缺陷在于家庭妇女一旦离婚,可能就陷于贫困潦倒的境地。因此,对于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完善和变通是必然的。
  (一)分别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功利心理。作为婚姻的基础,它能极大程度地使人们按自己的意愿行使婚姻自由权即能确保对婚姻的意思表示自愿与真实,这样,人们建立的婚姻也是幸福的,而当人们的婚姻不幸,也能及时地解除婚姻。
  2.分别财产制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财产的分别所有,每个人都会经济独立,减少了相互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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