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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


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


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


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


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


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


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


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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