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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
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 (2011-03-10 20:24:38)
标签: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法 杂谈
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 ——刑事证据两个规定评析 熊秋红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两个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予以规范,初步确立了现代刑事证据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标示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取得了阶段性进步。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两个规定中,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未能强调“任意性”标准,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排除;而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采取宽容态度,不利于对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的保护;大量的关于瑕疵证据可以进行补正和解释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刑事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目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制度规范,积极改善司法环境,促进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向前发展。
【关键词】刑事证据 阶段性进步 实施条件 刑事法治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于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学术界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它是“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⑴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⑵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⑶是“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一个重大举措”,⑷等等。在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对于两个规定的出台给予如此赞誉,并不为过。但是,如果站在比较法的立场,对于两个规定进行客观冷静地审视,那么,可以说,两个规定的出台只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这样一种评价或者结论,源自于笔者对于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内容以及实施前景的分析与预测。
一、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
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出台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说它必然,是因为中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呼唤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说它偶然,是因为它何时出台、以何种面目出台,伴随着国家最高决策层的政策考量,伴随着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博弈。具体而言,两个规定的出台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过于简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一章仅有7条,且多为原则性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一章仅修改1条、增加1条,无大的变动。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后,刑事证据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学术界和立法机关曾就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或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进行讨论,并草拟了立法建议草案,但是,统一的证据法或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并未出台。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被视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如期完成。2008年10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新被纳入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两个规定的出台,可以视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奏。
其次,司法实务部门的推动作用。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使其面临错判的风险和压力,而事实和证据问题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质量。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有不少关于证据问题的规定,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等等。两个证据规定是对《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再次,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包括要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等。可见,中央政法委已经认识到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最后,赵作海冤案加快了两个规定.的出台。在中国刑事司法的历史上,赵作海冤案是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它涉及“命案必破”的侦查方针;涉及公、检、法机关对刑讯逼供的态度及处理方式;涉及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方式和证明方式;涉及辩护人在刑事司法中实际扮演的角色;涉及司法机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折中把握;涉及案外因素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涉及刑事案件纠错机制的失效等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存在的“口供中心主义”、容忍刑讯逼供等弊端,表明刑事证据制度不严格、不完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在全面修改刑诉法尚需时日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类似赵作海冤案的再次发生,率先进行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某种紧迫性。
二、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