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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妨碍公务罪专业辩护律师
详细介绍
邹强律师金牌团队22年丰富执业经验
金牌状王律师团队电话:15986346381(钟先生)
联系QQ:265 321 4377
邹强律师拥有近22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系复合型、专家型律师,著名公司法律师、著名合同法律师、著名房地产律师、著名民商法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并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是您信心的保证。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关于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应当依法实行监督;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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