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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刺伤非法侵入者致死属正当防卫

住户刺伤非法侵入者致死属正当防卫 (2009-04-01 02:28:35)

标签: 非法强拆 张剑 辽宁本溪 中级法院 王才亮 官商勾结 苏麻辣姑 房产

    这是刚刚看到的又一个强拆引发的案子,我的观点:
    1. 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2006年12月12日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而华厦公司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违规拆迁,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
    2.司法机关对张剑“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要拿出足够的证据。据网络资料:
      A.明知项目违法,还命令手下对民宅进行强拆?谁做的决定谁应对赵君的被伤害致死负责。
      B.赵君被刺伤,两天后不治而亡(逝者安息!),应有第三方出具的死亡鉴定!
      C.张剑刺伤赵后逃亡,“犯罪现场”被立即拆除,谁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证据从何而来?以当时的对峙场面,证人证言可信度有多少?!
      是谁故意伤害谁在先,请搞清楚!
    3.张剑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对是否属“防卫过当”的说法我认为在这里不成立,相关文字条款很清楚,
    4.支持王才亮律师:共产党人和执法者应当站在人民群众和法治一边!而决不能成为金钱的奴隶。
    5.期待有个公正的判决,并请公安机关对被非法拆除房屋一事立案,将知法犯法者绳之以法!同时希望张家拆迁补偿一事能得到妥善解决。拭目以待!
    6.附有关文字:

    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二.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


转载: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 律师称系正当防卫

 

    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家中,并与对方发生冲突;被拆迁者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据有关报道: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

 

    辽宁省本溪市人张剑,其父张志国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2006年5月,本溪市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计划开发一个名为“山水人家”的别墅项目,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接下来的两年里,因为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

 

    为此,华厦公司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拆迁,据一些拆迁户称,华厦公司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实施野蛮拆迁。而事实上,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但华厦公司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违规拆迁。

 

    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5月14日上午,华厦公司主管“山水人家”项目拆迁事宜的王维臣、周孟财带领拆迁人员来到张剑家。事后,目击事情经过的拆迁户在警方的笔录中称,当时的拆迁人员多达四五十人,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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