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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边区法院院长李嘉琪枉法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违

老边区法院院长李嘉琪枉法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违法侵权案 (2010-10-26 21:27:17)

标签: 杂谈

老边区法院院长李嘉琪、窦连英行政庭长王绍萍枉法裁判包庇

卫生局党委书记周宝宇违约承诺合同行政违法侵权案陷害原告

       2010年9月28日.网友:杨锡华

   

  博主按:辽宁省委巡视组杨晓光处长一行多人,于九月初进驻到老边区宾馆,对营口地区党政领导机关各个方面工作进行巡视、检查。我向巡视组领导提出控告本案,现发表,希望广大网友点评此枉法裁判被告“违约承诺合同、行政违法侵权案”!                                             

尊敬的辽宁省委巡视组领导:

    我是中共党员,是“老边区卫生局、老边区人民医院违约承诺合同、行政违法侵权案”原告。我向您控告老边区法院院长李嘉琪支持纵容主管副院长窦连英、行政庭庭长王绍萍故意捏造事实、颠倒案情,徇私枉法裁定:“对起诉人杨锡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包庇卫生局党委书记周宝宇“违约承诺合同、行政违法侵权案”!以上涉案领导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职务犯罪事实成立!请求查处。事实如下:

    1、本行政违法侵权案发生后,我于2010年9月10日向老边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本案,当时庭长王绍萍让我把起诉状交给304房间的吕法官,我照办了。而后本案一直被王绍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拖延扣压至16天,期间经我多次询问、讨要结果,2010年9月25日上午才给我“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已超法定“7日内”立案时限9天,违法、拖延办案事实成立!

    2、更为严重的是:此《行政裁定书》把原告于2010年9月10日上交法院起诉状捏造、篡改为9月15日;9月25日上午9时前此“裁定书”才正式形成并通知原告领取,捏造、篡改为9月21日,超法定时限9天。这足以证明:法院滥用职权、故意捏造事实、违法拖延办案!为自己违法超立案时限9天遮掩!

    3、我上交起诉状的日期是法院“7日内”立案时限的法律依据,竟然被法院以没有登记为借口毁灭了,查无登记日期!这说明法院根本不把“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定时限放在眼里,把违法、拖延办案、踢皮球坑害原告视为儿戏!她们玩忽职守事实成立!

    4、法院把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兑现原告内退期间的承诺合同,捏造为“要求…依法履行起诉人退休后的承诺合同”,这岂不是故意捏造事实、颠倒黑白陷害原告吗!“起诉人”退休后根本没有承诺合同!    

    5、法院把被告严重的违约、违反承诺合同、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重大案情,捏造、歪曲为:被告与原告“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案,…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驳回原告起诉不予受理”,这与本案案情完全不符!只要审阅我提供的多份书证,便一目了然!此案根本不是劳动仲裁机关的“受案范围”!

    6、此裁定适用《劳动法》和“应经过仲裁程序”,以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解释》第44条第1项之规定,都是严重的错误,纯属于歪曲案情的事实真相、歪曲法律,推诿本案!

    7、王绍萍还全面否定老边区三级组织给予我的“承诺合同”!

    此“不予受理裁定书”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规定;违反《若干问题解释》受案范围第一条一款、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三十二条一款、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规定。

    当天我多次面见院长李嘉琪,向她陈述我的合理意见,并指出此“裁定是徇私枉法陷害原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她竟然特别嚣张的说:“我愿意为此裁定书承担法律责任”!既然李嘉琪院长是这样态度,就应该依法查处,如果让她继续当院长,还有王法吗!

    以李嘉琪为首的法院如此胆大妄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强迫原告走上诉程序,不仅坑害了原告,让原告备受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原告为了上诉,打字、复印大量材料,消耗精力、不能正常工作,造成财产的损失!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这么严重的违约、违反承诺合同,行政违法、侵权案不受理,国法何在!公理何在!希望您重视这一恶行!对违纪、违法、徇私枉法裁定的李嘉琪、窦连英、王绍萍应该依法严惩!否则,还不知道要有多少冤案发生!她们的行为不仅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也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违反《行政诉讼法》受害范围 第十一条(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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