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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国第一恶法《婚姻法》!

    今天又有一起离婚案件因为一方不承认感情破裂,而继续延续了一段‘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

    我一直认为中国婚姻法里关于离婚的限制性规定非常混帐,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前面说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结婚,后面在离婚的要求里却说非得感情破裂——这个感情破裂的决定者,居然不是当事人,而是由法官来决定。

    鞋在我脚上穿着,是否合适我自己最明白,你一个外人来决定——是不是很滑稽?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是这样的,如果没有法定事由,一般第一次都不判决离婚,只有第二次(事隔半年后)再次起诉,才可能被认定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个时候才能彻底获得自由身。

    这个司法实践打着稳定家庭关系的旗号,实际做着大范围侵犯人权的勾当。

    离婚的双方都是成年人,不是傻子,呆子,既然婚姻自由,我可以今天结婚,明天离婚,后天复婚,你管得着吗?凭什么像小学生一样被你制约,让你上纲上线地管教,限制我的权利?

   我国的婚姻法必须改革,必须去掉那些含糊其词的规定,否则第一恶法的臭名这辈子都给他扣上!

   再说那几条一点不具备操作性的法定离婚事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什么叫同居,怎么取证?看见两人一起进出某个单元就是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挨打的时候可以报警,可是有几个警察能处理打人者的,又有几个可以出庭证明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些更不好举证,必须政府处理才有证据,而且处理一次,还不行,必须两次以上,因为屡教不改嘛!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混帐的就是这个,拿什么证据证明分居两年?人家对方说上个月还和你一起做爱呢?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个离婚成功的时间最少需要3年,三年——那得跟多少个异性恋爱啊?

    这些事由的举证不确定性,导致律师在离婚案件中很不好代理,所以除非双方同意,否则没有两年时间,不可能彻底获得那个所谓的自由!

    所以,我说这个婚姻法别总冒充救世主了,法律是调整法律关系的,不是折腾人的,抓紧变法吧,否则我操制定法律者的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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