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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辩护人的辩护词李刚律师
职务侵占案 辩护人的辩护词 李刚律师 (2009-11-16 08:50:08)
标签: 杂谈 职务侵占 汽车 公司 李刚律师
职务侵占案辩护人的辩护词 辩护人:李刚律师
电话:13952038677
电子邮箱:ligang_2000@sina.com
注:该案件,本律师先仅代理二审的辩护,经过辩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有代理一审的辩护。原来的175万职务侵占,被推翻掉98%,仅剩3.28万元。承办的法官据说因为该案件而荣获三等功。我们律师的心血和劳动,得到高度认可。李刚。
2009-5-1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李刚律师担任谷蕾职务侵占案谷蕾的辩护人.经过长期而认真细致的分析,包括多次到看守所与谷蕾会见,包括与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一起分析研究,又经过2次证据开示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在,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的基本意见是: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谷蕾构成职务侵占罪;谷蕾无罪.
一: 公司的保险箱有2把钥匙,不能证明就是谷蕾拿钱了.
1.不能排除沈顺权自己把钱拿走的情况。实际情况就是沈顺全让谷蕾把钱放到保险柜里,然后沈顺全自己拿走。
2.公司保险柜有2把钥匙。这是极其不规范的做法。沈顺全和谷蕾都有钥匙.江会计的证词.
3.谷蕾把钱放进保险箱,沈顺全拿走,是非常正常的做法.
谷蕾没有举证的义务,即没有理由需要谷蕾证明自己放多少钱到保险柜里? 难道谷蕾作为公司的出纳每次放钱到保险柜里,还要找个证人?
可以怀疑谷蕾,当然也可以怀疑沈顺全,怀疑江会计,怀疑汤燕.
4.还要注意的是,谷蕾对于公司的账户上有多少钱、何时有钱、何时去取款等,都不是十分清楚.只有公司安排她去取钱时,她才会去,也只有此时才能取出钱.因为公司的多个账户被查封,钱什么时候进来只有公司老板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谷蕾如果侵占了,公司早就发现了。
二: 谷蕾不具有一般出纳的基本权利。谷蕾只接触公司的部分现金而不是全部.
1.谷蕾的身份,不同于一般的现金出纳。主要是根据公司的要求,去取钱,去还钱,去用发票做账;谷蕾并不直接全部控制现金。如卜贤明就是把钱直接交沈顺全的(见公诉人的证据),而沈顺全却没有把钱交给谷蕾!卜贤明的做法具有代表意义。
2.谷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金出纳。否则汤燕为什么不转交现金?
3.更不是3家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也有没有事实依据证明谷蕾是三家公司的出纳。谷蕾仅仅与华阳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其他的2家,谷蕾偶尔代帐。
4.谷蕾没有会计证。谷蕾缺乏基本的会计知识,特别是没有防范意识,她实际是在根据公司特别是沈顺全总经理的要求,叫她干什么,她就干什么.
5.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谷蕾对于公司的账目的差额没有责任,因为谷蕾无法而且实际不保管现金.谷蕾仅仅依据发票做帐.既然没有实际保管或者控制公司的现金,就无法利用所谓的职务来侵占了!谷蕾修婚假期间公司收入189多万元;谷蕾回来后,公司帐上的80多万元,没有人转交给谷蕾,但是谷蕾帐照样做了,就充分说明了该问题。
6.需要指出的是,谷蕾不是不接触现金,而是不控制或者保管现金;而公司接触现金的人有多少?而且谷蕾只是接触部分现金.
公司管理混乱的责任不在谷蕾。江会计的证词.
如果谷蕾是3家公司的现金兼出纳,而同时又有江会计管帐,又有汤燕管钱,又有沈顺全直接收钱,只能说明公司的极度混乱.谷蕾和江会计和汤燕和沈顺全等人之间的职责权利范围是如何划分的?还是根本就没有划分?
三:注册资本300万元是虚假的.而在300万元虚假基础上得出的审计报告,自然也是没有证明力的。
1.谷蕾没有交给沈顺全300万元,沈顺全也没有收到过谷蕾300万元。沈顺全在做伪证。
2. 2005.3.31沈顺全说收到300万元;2005.11.9,又说300万元不知去向.相互矛盾.
假设沈顺全真的收到300万元是事实:
300万元在审计报告中是如何体现的?在那里体现的?
如果300万元在所谓的审计报告中都没有体现,审计报告合法吗?
陆风公司的300万元到底到哪里去了?
300万元后来是否进入公司?
300万元如果没有进入公司,那么就是被沈顺全侵占了!
3.辩护人更不理解的问题是,陆风公司的300万元,为什么交给华阳公司的沈顺全?
沈顺全不是陆风公司的股东,陆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汤燕.
4.在证据开示过程中,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明确说要去查银行的账目,来证明300万元的真实性,但是我们等了几十天,直到此时还没有看到!
四:谷蕾不是以现金而是以发票为依据做帐。
1.假设谷蕾是依据现金做帐,那么现金是如何交接的?如300万元,如陆风公司的80多万元?谁交的?何时何地交的?
如陆风公司的2笔收入问题:
2004.11.30 收入 541656.70元,
2004.12.31 收入 30823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