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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害纠纷
建筑物致害纠纷
摘要:案情: Z饭店是当地一家颇有名气的餐馆,由汪女士租赁经营。2001年6月24日,汪女士让丈夫顾某找人测量屋面水槽的尺寸,顾某便到市场找到葛X帮助测量,
[案情介绍]
一、有建筑物致害行为。法律规定的倒塌、脱落、坠落,是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全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表面陷落,也是致害方式一种。
二、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等或者表面陷落,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即构成此要件。
三、损害事实与建筑物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指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等,直接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因果关系,亦指倒塌、脱落、坠落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受损的间接因果关系。但不指建筑物的倒塌、脱落、坠落,是自然力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并不追究这种原因,对此,应特别注意。
四、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系指设置不当或管理缺陷,均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懈怠。过失的确定方式,采取推定方式,凡建筑物致人损害,首先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而勿须受害人证明。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即无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构成赔偿责任。
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还是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当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建筑物时,建筑物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建筑物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义务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这种情况,主要指国有财产交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定的经营权,对国家所有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致害他人,该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作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占有、使用他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所有人承担还是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双方约定,依约定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承包、租赁者承担责任,但如果承包,租赁者能证明其管理没有过错或者为防止损害发生已尽必要注意时,则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占有人。如房客不对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旅店不得以房客占有某房间或者房客有过失为由,拒绝承担旅店致害的赔偿责任。
五、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应由物件的设置者承担赔偿责任。该物件设置者查不清楚的,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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