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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案例分享
销售提成、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案例分享
【案件背景】张某于2004年6月29和**广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工资3240元+销售提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368元。2008年1月20日,经**广告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基本工资3240元作为基数向张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未向张某支付销售提成。张某将公司诉至朝阳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及25%经济补偿金,并要求按照月薪11,368元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及其50%额外经济补偿金。后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委全额支持了张某的提成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但驳回了张某要求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诉求,张某同意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广告公司不服仲裁判决,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无需向张某支付销售提成及25%经济补偿金。该案经过一裁两审,判决支持张某要求的全额销售提成及25%的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张某对仲裁结果未提出起诉,朝阳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再对张某仲裁时关于要求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的主张进行实质审理。
一则关于销售提成、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案例分享(代理意见部分)
张某请求:
事实和理由
,剩余
公司或项目名称
产品/签约时间
签约金额(RMB:元)
未发佣金情况说明
三亚**/##半岛
版面+往交会(展位):
版面+往交会(展位)共计未发佣金30,009.5
版面(2007.6)
1,200,000
版面未发佣金计:20,033元:
1、2008年1月至12月扣押的30%佣金14,400元;
元。
住交会:
往交会未发佣金为:10,057.5元;
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10,057.5元;
展位(2007.12)
402,300
##地产
住交会:
未发佣金共计:22,440元:
1、奖项+广告
330,000
1、奖项、广告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13,200元。
2、展位
(2007.12)
461,970
2、展位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9,240元。
展位(2007.12)
388,800
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26,301元
宁波**集团/&&总部基地
奖项+订报:
未发佣金共计:50,600元:
奖项(2007.11)
600,000
1、奖项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24,000元;
订报(2007.12)
9,600
2、订报佣金为40元/份,申请人定出40份,被申请人未发佣金为:1,600元。
&&置业
品牌价值排榜(2007.6)
268,000
佣金比例:##%,未发70%佣金为:40,016元
共计
以上共计169,366.5元
再有,原告为被告在职期间所缴纳社保工资核准基数仅为北京市最低缴费基数,被告要求原告补缴少缴部分。
综上,被告请求法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