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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登刑初字第292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登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秀娟,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小伟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黄永正,男,193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小伟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钱陶女,女,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张宅村塔头自然村底塔,系受害人黄小伟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安祈,女,1996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张宅村塔头自然村底塔,系受害人黄小伟之女。

  法定代理人吴秀娟,女,系吴安祈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爱琴,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世可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菊,女,193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张宅村塔头自然村底塔,系受害人黄世峰、黄世金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黄鑫夏,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世峰之子。

  法定代理人林桂兰,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筱村镇东洋村北路23-4号,系黄鑫夏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寿娇,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世金之妻。

  上述八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洪敏,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昌,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许洼村北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韩兆庄,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石泉村寺坡组1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魏湾。

  法定代表人崔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永亮,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三乡乡王岭村。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凯旋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书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第三人赵文明,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南岳村上沟组。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小五出庭支持公诉。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李洪敏、被告人许昌及其诉讼代理人韩兆庄、附带民事被告人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唐国育、聂永亮、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书凯、附带民事第三人赵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许昌驾驶豫C6696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3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登封市徐庄镇水泥厂路段超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黄小伟驾驶的蒙AG205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黄世峰、黄世金当场死亡,驾驶员黄小伟及乘车人黄世可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许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许昌的供述;证人秦松木、王根、赵文明、黄昌兴、黄永秒、黄世湾、吴秀娟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秀娟、黄永正、钱陶女、吴安祈要求许昌、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爱琴要求许昌、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娇、林菊要求许昌、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菊、黄鑫夏要求许昌、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各原告人认为许昌作为肇事司机及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应在肇事车辆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以受害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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