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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冲刺:刑事审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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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按照诉讼进程,刑事审判程序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二)刑事审判组织
(三)第一审程序
(四)第二审程序
(五)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点:①只适用于判处 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②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核准,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③程序自动启动,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④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死刑复核权。
2.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死刑案复核后的处理
死刑案件复核后,根据案件情形应分别作出以下裁判: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六)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提出抗诉。
(5)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6)重新审判的审理期限。
刑事执行
(一)刑事执行的概念
(二)刑事执行的根据
(三)刑事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
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以及转交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等。
执行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四)各种判决、裁定的具体执行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3.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五)刑事执行的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