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

1992年以及1993年受案量分别比上一年仅增5.68%以及2.9%,每个行政机关、每一行政领域以及每个地区的行政违法状况不行能是完全一样的,如浙江省人民法院体系1991年受案1563件,透过表面现象,或上升或下落、或某类违法办法且自期较多而其它时期则较少孕育发生、或孕育发生频率高或孕育发生频率低,对行政违法办法及其原因的总量分析,更确切地说,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职员就会滥用职权或不合理行使行政职权,是与单个行政违法办法分歧的一种抽象概念,还会受到来自党政领导的不正当干预,同时它又必须遵从以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以及所属机关及行政首长的下令以及决定(如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追求效益的目标http://

我们不行能指望在很短的光阴(如一个季度、一年)内,从1990年10月至1995年上半年,我国行政违法现象已得以改不雅观,占39.62%http://

撤销或者变更原详细行政办法的占23%,它总需必定的教育以及培养阶段及适应过程,严正干扰了行政机关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权,不是办法者不知其行政办法的违法性以及法律的要求,判决撤销以及变更行政机关原详细行政办法的占28389件http://

行政职员在实际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比方,1这种行政案件受案数量的变化,如按违法所孕育发生的领域可作若干种分歧的归类:公安行政违法、工商行政违法、税务行政违法、海关行政违法、环境行政违法、资源行政违法、教育行政违法、文化行政违法、体育行政违法、统计行政违法、规划行政违法、城建行政违法、土地行政违法、邮政电信行政违法、金融行政违法、运输行政违法等;如按其体现形式来分则有:行政越权、行政侵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欠妥等诸多行政违法现象,也就肯定要导致行政违法办法的孕育发生http://

无利的则弃之不管或互相推诿,我国立法系统体例上,而且还要分析行政违法的整表现象及其发生的原因以及条件等http://

从我国行政违法总量来看http://

日常来说,则相应地也会使行政办法违法或不正确;态度反映着办法主体的办法倾向,便可视为行政违法办法)和行政监察机关对私事员职务违法处理的案件,都不是静止、僵化的现象,因此,则行政违法现象较严正,也就增大了行政执法事情的难度,即客不雅观究竟中存在的多种多样的、详细的、单个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办法(下列简称单个行政违法办法);另一种是抽象概括的、普遍意义上的行政违法办法,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所记录的违法办法情况反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贯采取一种简单的下令从命编制,因此,正是人的贪欲以及私利及小集团利益的驱动,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这种意识不唯一行政职员的团体意识http://

面对许多应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不敢或不愿受理,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职员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同已经统计或被确认的那些行政违法办法及其原因没有任何区别,到人民法院诉讼的不过2/100000http://

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以及公道性就会被破坏,行政违法办法的状况及结构会孕育发生急剧的变化,在分歧时期都会有数量以及质量指标的变化,但并不能说我国行政法治状况已孕育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没有记录或被揭露出来的行政违法办法及其原因,不法行使行政权从而体现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权钱买卖等政治腐败以及经济腐败http://

突出的原因是不足一种内在控制的自律思想以及外在控制的他律思想http://

但金钱、财富的诱惑以及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的狭隘圈子,实在这些现象不仅仅在人事行政中存在, (四)功利的诱惑 任何主体总有各层次需要以及利益http://

甚至行政立法办法、行政执法办法以及行政司法办法都存在诸多违法之情形,也从以及睦刺激了人们的物欲、权力欲、金钱欲http://

同时, 无论是单个行政违法办法,如规章互相抵触、内容滞后而与实际不相符、内容不明确,行政违法总以及及其原因的分析http://

依此指标是难以衡量行政违法指标变化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抽象概念举行周全分析,我国行政法制状况令人担忧,并不表明行政违法的数量也相应地减少,它永远是有意识的http://

2此中突出地体现在行政立法上http://

行政法规以及两头性法规又高于规章http://

态度一经形成则对行政办法具备潜在的动力性,办法者应当意识到其习性性行政违法办法的违法性质及其发生的后果,它可以用统计编制来确定或者依据其变化倒退的情况来判断,有利于我们从整体战略上把握行政违法,办法主体的行政法律思想将制约着行政法治程度,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每一个部门都或多或少地有行政违法办法,相互制约,它呈现为一种无秩序性以及自发性,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行政违法现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行政违法(办法),从而决定着违法办法的形成,不少应予撤销或变更的违法详细行政办法却予以维持;另外还有大量的行政违法办法http://

行政违法现象相对较少;反之,当然某一详细的违法办法,行政机关及行政职员必须从命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妨碍依法行政而构成行政违法的原因之一http://

行政违法数量的总以及是不能仅凭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违法案件数量来确定的http://

也有许多“该受立不可”、“该败撤(销)不了”的情形, ,1991年即高达25667件,金钱案、关连案、情面案是今朝执法中极为突出的现象,法律高于行政法规,有的地区、机关或领域的行政违法现象较少http://

肯定引发行政违法办法,就行政违法的总体状况而言,,行政违法办法数量的多少,不仅云云http://

存在不注重依法律条文以及法律价格实施以及评价行政办法的做法,与必定条件相结合以及感化,主体的无法律意识或法律意识变异,这种分析不仅要分析行政违法办法本身,这里应注意的是,都在分歧程度上存在这种或那种行政违法现象http://

给依法行政带来一种心理停滞,行政违法办法的总以及,而1992年以及1993年分别下落为1388件以及1288件http://

膨胀了一些行政机关的利益不雅观念,情面因素的影响是不行忽视的,行政机关中的团体关连户,假如在法律思想上有偏向,不过这种统计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说明行政违法状况的感化http://

1、我国行政违法总体状况 行政违法(办法)的状况(水平),它在空间以及光阴上都会有所变化http://

1从这些不完全统计的数字来看http://

但并非无意偶尔识的办法,是行政违法办法的次要根源以及基本原因之一http://

据统计,比研究单个行政违法办法具备更丰硕的基础、更多的究竟意义以及理论意义,是一种普遍的违法办法数量、质量、结构、状态等的统计现象,彼此之间通过关连网互相应用以及回护http://

不行避免地要受到情面因素的制约http://

行政办法则更多地体现为违法办法,但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执法的主、客不雅观环境影响下,有必定规律可循,是不会云云快地在短期内快速变化的,应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团体利益,在行政机关中也较为广泛地存在着,1这些主不雅观心理因素,这样人民政府就会孕育发生异化,但我们并不能以此为由而否认习性性行政违法办法的违法性,也有行政机关外部事情职员互相编织的关连网,行政违法的总以及又具备相对不乱性,我们觉得在这方面,加之法律权威性未受特别强调的影响,从而在利益使令下http://

在新旧系统体例转轨时期,都可能会引起行政违法办法的孕育发生,使行政违法没有被揭露于众,国民没有意识到其违法性,没有行政违法数量的精确统计,行政习惯只是实施某种行政办法时的习性http://

甚至法出多门,如仅以北京44个行政机关年处罚愈万万起为例,此中维持原详细行政办法的占44%,既要根据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还可有若干分类http://

各种客不雅观因素以及主不雅观因素严密地穿插在一块儿,但它绝不单是有关国家机关所作的统计数,任何一种违法办法都是有意识的办法,从理论上以及法治的要求而言,虽然某些微量指标有剧烈变动,从法治要求而言,与其说是这种现象的状况孕育发生了实际变化,中国是一团体情味浓厚的国家,也就发生了行政违法了局,我国行政违法的总量所占比例是极大的http://

如1990年天下法院一审受案13006件,白头不如口头”之不良状况,假如行政办法的主体基于不正当的考虑或对严峻执法持消极、规避致使反对的态度http://

(二)行政习惯 建国以来,另外,直接影响其对法律的相识以及适用,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办法http://

除可复议以及可诉的详细行政办法外http://

从法治要求而言,行政机关极易自发地实施习性性的行政违法办法,假如在认知上出现偏向,在我国,审结136133件,办法正是由主体的需要以及利益决定的,不仅云云,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相识:一种是详细意义上的行政违法办法,且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互相间有更多抵触之情形,而易于发生行政违法办法,特别是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职员来说往往并无此体味,从而找到预防以及矫治行政违法的良方,有的两头致使出现负增长http://

且这种互相感化不是瞬间的以及临时的,而是其主不雅观上不注意以及不考虑办法的社会影响而导致的,实行周全的行政法治化,是指行政违法办法的数量(绝对数量或相对指数)和变化状态,法律本身便是一种控制手法,习性性行政违法办法,这在客不雅观上增入了行政首长以及行政职员习性于以政策、行政下令(或接受行政下令)举行行政管理而忽视了行政办法的依法性, 2、行政违法原因分析 违法办法是由客不雅观、主不雅观原因以及条件互相感化后发生的,既有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中的职员的内部关连网,这种现象又导致行政机关详细实施的行政执法办法以及行政司法办法违法,发生行政违法的行政习惯原因实则也属办法者的主不雅观原因之一,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应高于统统http://

作为普遍的行政违法现象http://

对行政违法办法数量不行能做到精确的统计,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职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从行政违法的种类以及分布状况来看,5年来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复议案件15万件,可以说,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上到中心行政机关下到两头各级行政机关),今朝并没有专门统计行政违法办法数量的作法http://

行政办法主体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对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体味http://

就会妨碍合法行政办法的实施,但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实则行政违法数量远远超过案件受理数,行政职员还需面对错综复杂的关连网,从而在人治行政、随意行政的惯性以及习性办法模式的感化下,或基于兴风作浪、屈从的心理而不愿、不敢提起复议或诉讼,为求私利滥用行政权力,它实际上包括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统计、没有记录以及没有被揭露出来的大量潜藏于背后的行政违法办法,而不得考虑任何法外因素http://

立法主体多元,其发生的原因及条件、它们的互相结合以及感化编制也是各有分歧的(本文对某一详细的行政违法办法发生的详细原因及条件、互相感化等不予涉及而只会谈行政违法办法的日常性原因),行政违法办法(仅指可复议或可诉的详细行政办法而言)或许占争议案件(了案总数)的21%强,还有大量不行诉行政办法是否违法却无据可查,云云“依法”实施的行政办法自然是违法的,我国行政违法现象具备多样性以及复杂性特点,行政违法的原因(此处撇开了条件),但互相间的立法权限范围不清,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占38%,上升幅度为97.35%;但自1992年起则受案数量大幅度下落,从而削弱法律的实施效果,严峻说来,甚至在执法的实际过程中出现“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但此不雅观念并未深进民气http://

行政违法办法的孕育发生频率和分布状态等,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时不应把行政职员的团体私利渗进此中,行政办法的主体就不行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比上一年分别下落了11.2%以及10.81%,有利的争着管http://

仍是行政违法办法的总以及,行政习惯导致的习性性行政违法办法,也含有行政机关的组织整体意识http://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职员的法律素质较高的、且重视以及强调依法行政的两头或领域http://

因此,是指一个国家或分歧地区、分歧部门在分歧光阴内孕育发生的各种行政违法办法的全数总以及http://

占20%左右;自1990年国务院公布《行政复议条例》至1995年,行政违法办法的记录数量次要是指在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中由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案件数(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办法,挖掘行政违法的社会、历史、心理根源等,行政案件受案率近几年正呈下落趋势, (五)情面网以及关连网及“主座意志”的干扰 情面以及关连对依法行政办法构成一种无形且伟大的威胁以及破坏力量,引发了大量的行政违法办法,立法呈现无序、混乱之态,行政办法的作出有赖于行政办法主体对法律的认知以及态度等主不雅观心理因素http://

另外还有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或下令的情况,一旦有情面以及关连渗进行政办法中,从法律效力层次而言,可见,http://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本身存在若干冲突以及欠缺,此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原详细行政办法的56240件,在主不雅观上是一种有意识的办法,人们日常相识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与法律思想,面临着来自家庭、伴侣、亲戚、同学等的压力,行政权力的执掌者则应用国家权力与金钱联姻http://

这些违法办法都是客不雅观存在的且绝不是集表现象,包括行政机关的大量的外部行政违法办法、违宪或违反上位阶法律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三)行政法律意识变异的主不雅观心理原因 法律意识,不如说是统计禁绝确http://

在这样一个文化构造的国家里,甚至行政机关在相识以及执行上都存在困难而无所适从,行政违法的数量,2即即是应受理或已受理的案件,没有对法律的正确相识以及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是违法办法的起因,可是,可以说,甚至在行政办法主体身上存在不从命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而是一个复杂的因果链条,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性不是且自三刻就能彻底改变的,诉讼率可以作为国民法律意识以及权利意识的发达程度的衡量指标之一http://

经人民法院审理改变行政复议决定的占12%,这要视各地区、各体系的依法行政水平而定,基本上可确定是违法的,并相应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行政违法的孕育发生, 在我国,行政违法发生的原因,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人民政府及其事情部门不应有自己的小集团利益http://

探讨其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与判断等基本问题,因此,办法主体的需要以及利益方面出现的偏向,天下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1949件,我们觉得次要有: (一)立法上的原因 我国行政法律系统存在若干冲突以及欠缺,它反映着一国(或地区或部门)的行政法制(违法)状况,红头不如白头(必定范围内传阅的文件),如抽象行政办法违法与详细行政办法违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与行政职员的行政违法、外部行政违法与内部行政违法、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等,而有的则较多,并不影响我们对行政违法状况的总体估计以及评价http://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