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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司法判决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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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司法判决形式(2)
来源:论文库 发布时间:2014-09-07
1.履行期限的标准
关于确定期限的标准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有法定期限的,按法定期限确定;没有法定期限的,需要确定一个合理期限。笔者认,不管有无法定期限,履行判决中的期限都应根据具体案情重新规定。首先,在履行判决做出之日起,原告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的义务就已经耽误了很长时间,若再按照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法定期限,势必影响原告的权利实现,何况我国的法定期限往往规定的时间较长,有可能还未等行政机关做出行为之前就已经失去了履行的意义。其次,对有法定期限的,但因事件特殊,例如紧急事件,行政主体应在一个合理期限行使的,法院在审查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时确认行政机关是否逾期,也应按合理期限为标准,而不依法定期限来确定。若在判决中不加区分的,有法定期限的全按照法定期限履行,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履行判决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可根据案件的情况,由被告行政机关提出一个参考期限并说明理,由法院凭借常理和经验,在既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能在最短期限内实现,又要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行使的情况下,确定最终的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法官在进行判断时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处理所申请事项的紧迫程度和难易程度。(2)当时当地的主客观条件。(3)处理此项或同类事件所惯用的时间。(4)履行职责是否存在意志以外的阻碍原因。
2.履行判决的内容
在采取履行判决的方式时,存在着仅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一个程序性的行为,而不涉及行为内容,还是责令行政机关在实质内容上做成行政相对人要求的行为的问题。对此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即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情况判决说。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就诉讼目的而言,原告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程序上的义务而最终实现实体上的权利。只有责令行政主体全面履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义务才能使受侵害的权益及时得到法律补救,以求诉讼经济、避免诉累,也可消除当事人诉后害怕行政机关在实体性行政处分上故意刁难等忧虑。但就行政特点而言,行政行为覆盖的内容包罗万象,复杂纷繁,对某一类行为的处理也很难一概而论。只有根据不同的情况运用不同的标准,才能真正实现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又避免司法权的过多干预。
那么,究竟什么样类型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适用原则判决,什么样类型适用具体判决呢?结合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笔者认为,法官做出履行判决的内容时,可依据以下几点要求:(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又举不出拒绝履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针对的是依申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如申请发放抚恤金、养老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等,法院可对原告申请的内容一并判决。
(2)对于申请许可,确认证明为内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若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不出任何异议的,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做成行政义务的内容。(3)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事不清、涉及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不作为,法院则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
(二)确认判决
对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仅适用强制履行判决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间题,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确认判决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1.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的关系。确认判决是履行判决的前提和基础,履行判决中必然包括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定。如果原告仅就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请求法院加以判断提起诉讼,而不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则只能作出确认判决,而不能作出履行判决,且为了避免重复诉讼,原告不得就原诉讼行为提起履行之诉,但可提出赔偿之诉。但是,如果原告提起的是履行之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确属违法,且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或者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合法的,法院则可以作出确认判决,而非履行判决。
2.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1)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属违法,法院可作出合法或违法的确认判决。(2)被告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违法,但已失去履行的意义,或履行作为义务的条件不成熟及原告不具备资格而无法履行时,法院应作出确认其行为违法的判决。(3)原告提出履行之诉,但被告行政不作为不具违法性,法院对此不适用维持判决,而只能采取确认判决宣告其合法。(4)对抽象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使用确认判决。
另外须说明的是,原告提起确认之诉不必以已发生事实损害为前提。是否有损失不能作为一个诉讼条件加以限制,即使原告当时没有任何损害发生,也可提起诉讼。因为,一旦损害发生原告再起诉,会因时间过长不易取证,难以进行司法调查,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更好地监督和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
(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是:(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对履行诉讼,不能实现履行义务的,法院在作出确认判决的同时,应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被告要求履行的诉讼请求。(3)对原告要求赔偿而行政机关不负有赔偿责任的,法院对赔偿部分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赔偿判决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赔偿判决是指法院针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进行审查,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已经构成,且给特定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责令行政主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判决。行政机关只对确定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违法行为负赔偿责任,而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作为义务不履行的行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损害程度严重、影响重大的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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