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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参照试点方案建筑施工企业按11%增值税率计算,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72%,该工程测算低于最低界限。由于进项税抵扣的不确定性,工程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像营业税那样做好税务筹划,增加了税务风险。
四、分析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根据建筑业特点,实行营改增的关键在于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及进项税的抵扣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划分。建筑业产品生产周期长,需要耗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施工周期越长,占用的资金越多;又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施工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使建筑业生产不像工业生产那样,在固定的厂房内进行,产销结合;建筑业的劳动条件既艰苦又容易受自然气候的影响,流动性较强,这些特点给建筑企业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带来诸多特殊的困难和问题。
建筑业税务环境不理想,由于多年来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结算普遍,而占据工程总成本25%左右的劳务成本,即使劳务公司提供发票,可能取5%~6%的差额只能由建筑企业消化。砂石、泥和土等零星材料,很多材料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要发票一个价,不要发票又是一个价”,不同地区差异性很大,也增大企业成本,利润降低,同时也加大税务筹划风险。另外还存在增值税无法上下游转嫁、固定资产折旧、混凝土、各项地材等税率合理确定等难题。而甲指乙供的材料和设备,建设方和供应方直接签订合同,双方是直接的价款和票据交割,施工方只取几个点的管理费用等,这部分费用规范起来有一定难度,造成企业进项税不能完整抵扣及加大税务筹划风险。
在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与缴纳,营业税改增值税,可很大程度上规范发票使用问题,降低假发票使用率,但试运行期间,增值税试点以后是否像营业税一样有属地原则,即在施工所在地纳税,外地的发票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能否抵扣或者可以采取抵扣办法,进项税票所属税务局如何认定可以抵扣也是存在的问题。
五、对施工企业试行营改增建议
建筑业在积极争取税务配套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应审视规范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首先重点是劳务分包招投标,必须选用有合格资质的公司使用,单项劳务如电渣焊、工程破桩头等工序分包,可以并进劳务公司统一管理,这样既有利于项目管理,也有利于成本管理。建筑工程的分包劳务营业税采取施工所在地上缴的原则,合同签订后即督促劳务公司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在施工所在地同一税务机关办理差额纳税,按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确不能提供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由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劳务分包合同及工程结算确认单,代扣代缴劳务公司或个人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差额纳税,避免国家税额的流失。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故建筑业营改增涉税的小规模纳税抵扣,特别是建筑工程物资设备、材料采购涉及的成本应该可以参照抵减,同时规范物资采购合格分供方的选定。
对建筑业特殊材料如商砼应确定合理进项税抵扣税率及对固定资产折旧、沙石各项地材等确不能提供发票的,应合理确定进项税抵扣税率,以促进建筑业市场的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S].2011.
[2]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R].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