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医疗事故 >

潢川县医调委首次调解医患纠纷成功

  8月17日下午,
  投稿:wwwhcqf@163.com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潢川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紧急赶到医纠办调解大厅进行一起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这是今年8月15日下午医纠办成立挂牌后,县医调委受理的第一起医患纠纷案件。经过县医调委于情于理的、反复耐心的依法调解,于8月25日下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8月15日王某因足月临产住进县人民医院待产,经产前检查,孕妇及胎儿各项指标正常。16日上午,王某开始宫缩,肚子疼痛,妇产科医生准备接生并再次检查,发现胎音减弱,遂紧急采取剖腹产手术,抱出一女婴,出生已无生命体征。因此王某家属认为女婴死亡是由于医院检查不及时、不认真而造成的,患方和院方产生了激烈的纠纷。17日,医院在和患方协商不成时,向县医纠办申请调解,患方也同意调解。当天下午,患方当场写出申请调解书,要求医院给予死婴补偿5万元,精神抚慰、误工、营养等费用另算。18日上午,患方又向医调委递交一份申诉书,要求院方赔、补各种费用40余万元。根据这一情况,按照县医调委的章程,患方要求超出了医调范围,8月19日,县医调委向患方出具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并向患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使患方充分认识到不论做什么事,提什么要求,都要按理来、依法办。患方经过冷静慎重思考后,于8月20日,又向县医调委重新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要求院方赔偿各种费用计5万元。

  县医调委立即进入调解程序。首先请县医学专家对院方提供的患者治疗、待产及生产病历进行细致论证,21日潢川县医疗纠纷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胎儿死亡与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并及时报县医调委。然后,县医调委立即将医学专家咨询意见告知患方,并再次和他们进一步交流沟通,让他们明确知道胎儿死亡的原因及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也让患方明确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无理要赔偿。同时,县医调委也及时和院方代表进行沟通,让他们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患方作适宜的安抚补偿。通过多次反复和双方沟通调解,于8月25日下午在医纠调解大厅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了(2014潢调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代表均自愿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

  至此,潢川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首次调解的医患纠纷圆满成功。

  ·

  ·

  ·

  ·

  ·

  ·

  ·

  ·

  ·

  ·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请进论坛首页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