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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二审的辩护词四沈梅英贪污事实不存在
陈有西二审的辩护词四 沈梅英贪污事实不存在 (2010-09-05 17:44:48)
标签: 杂谈 分类: 本案之辩护词
四、 沈梅英贪污事实不存在
刑事审判,举证责任在控方,律师只要分析了控方的有罪证据不能成立,就足够了。本无须再正面证明。但为了完备真相,让法庭更加全面地判断,我们再从正面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上面分析了判决书中的错误,下面我们再正面陈述本案是个假案、不能成立的基本事实理由。
(一)沈梅英没有作案的动机。
审查本案的沈梅英口供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找不出沈梅英参与私分汶川赈灾款的任何动机。被审讯了五天五夜后,1月10日夜晚,沈梅英在检察院的逼供下写出了六份《我的交待》,奇怪的是没有一份写到作案动机,只是干巴巴的分钱。因为她根本没有分到过钱,根本没有动机。如果真的拿了赈灾款11万,她会没有任何的思想搏斗和权衡吗?沈梅英家庭条件尚好,她能够正常过日子,平时表现也是一个非常本份的公务员,还是搞慈善事业的残联主席。对于拿这样的钱没有一点内心犹豫和某种动机,可能吗?事实上,四个人的动机都没有任何证据。就是两句话:过来,分钱。没有密谋,没有犹豫,没有推托,没有害怕,没有任何人阻止和反对,没有任何掩盖和任何谋划。有这样的四人集体污吗?这起社会轰动的私分灾款案,是找不到策划和动机的,突然就分,而且四人观点完全一致。简单得完全虚假。这四个人平时不贪,对于赈灾义款都会去贪,连一般抢劫犯、盗窃犯都不会这样做。四人的合意是如何产生的?是如何密谋的?是如何分的?中国人的心情,分这种钱伤天害理断子绝孙,这四个人的道德一致这么坏?
(二)沈梅英没有参与贪污的条件。
沈梅英根本没有参加募捐,也不经管财务,也不知情,为什么要弄个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分给她钱?让局外多一个人知道?沈梅英被列入怀疑,没有任何人检举和牵连,只是因为他在民政科工作。检察院以为这次捐款活动是民政系统进行的,怀疑她肯定参与。不知道其实是镇里组织的。沈梅英自始至终没有参加这次募捐行动。只是十五号自己作为捐款人,同镇里干部一起参加现场捐款几百元钱,从此再没有去过现场。她没有到现场,对所有捐款行为、收集点钞行为、缴入银行行为,没有任何参与。她没有经手钱,没有经手帐,也不知道内情,她也不需要知道、无从知道。这个募捐同她毫无工作关联。三天中,她从来没有到705室去过。18号以后,是吴丽英在她的207室负责接待捐款,沈也没有参加。她根本没有插手分钱的机会。孙水荣他们即使要分钱,也没有必要给她这个无职无权无关力不知道任何消息的人,多一人分钱多一个知情者。因此,沈梅英根本没有参与贪污这个钱的任何机会。
(三) 沈梅英没有参与作案的时间。
证据显示,沈梅英这三天中,从来没有同同案三人在一起。却突然参与了贪污分钱。检察院审讯中出现在四人一起的唯一时间,是十七日,目的就是叫她去分钱。17日下午,沈早已下班离开镇里,晚上根本没有到镇里来,更没有到7楼去。她根本没有参与分赃的时间。除了刑讯逼供形成的同案被告的证言,现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沈17日夜到过7楼。也根本没有同其他三人共进行晚餐。
(四)、沈梅英参与分钱违背基本常理。
程福如律师形容沈的出现是“横空出世”。这很有道理。按起诉的说法,5月17日晚上的现场就是为了分钱,沈梅英在募捐活动中没有任何分工,也没有接触过募捐活动的任何环节,是韦竹根叫的也好,还是孙水荣叫的也好,反正从材料来看,沈梅英当天的工作只有一个,那就是分钱,这不是分奖金,也不是发福利,是贪污抗震救灾款,这种事情应该是愈隐蔽愈安全,作为民政线上的工作人员的其他“参与人”不可能不明白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叫来的这个人肯定是同党还是炸弹,这些人就能这么肯定,看来这几个人的关系超越了夫妻等亲人的关系,因为从材料看,亲人都不知道贪污的事实,而沈梅英本是个无关人,却在分钱时被叫来拿这些可能给所有参与人带来严重后果的钱,这个有常识的人会觉得这个合乎情理吗?
(五)侦查指控的情节完全虚假。
现有的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银行记录,都已经可以证明16日根本不存在抬着一木箱现金到镇办公室分钱的事实;第二天十六日4:30时装钱的木箱还在现场,同一审法院认定的2时多木箱即被截留私自转移至705办公室的定案口供对不上;第三天只有纸箱,现场照片的纸箱和判决认定的木箱对不上,更不可能产生将木箱私自截留至办公室私分的事实;没有一个值班保安看到有人在指控的时间里抬木箱进办公楼,只有被告的刑讯口供。同时现场证人均能证实15日镇村工作人员被组织前往现场捐款这天是三天中接受现场捐款最多的一天,而15日接受捐款的数额是一审法院认定无误的,也能直接证明不可能存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还有大量数十万钱可以截留私分的事实。具体的证据论证问题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