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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刑事案件后合同效力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趋势显著,且无序性、随意性等特征日益凸显,其中大量案件涉及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类犯罪,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交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与省高院就这一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和意见,明确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总体原则和方向,但由于个案案情复杂多样,在审判实务中各个法院在案件程序与实体处理上仍不尽一致,尤其在认定相关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方面仍存在诸多困惑之处。目前,借贷关系往往存在物的担保或保证,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责任承担争议激烈,矛盾容易激化,如不及时妥处,极易形成信访隐患,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不可回避:相关合同效力问题亟待明确

  目前各法院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将大部分涉刑民间借贷案件移送至刑事途径予以解决,但由于刑事立案、侦查周期较长,判决后追缴执行程序障碍重重,当事人债权的受偿短期内无法保障。因此,当事人请求法院在民事上予以实体处理的愿望日益强烈,一些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开始以申诉信访甚至更为激烈的方式表示不满。而法院一旦审理,明确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便是裁判的前提,合同的效力不同直接影响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裁判的价值取向,对同类纠纷及案件具有引导和指导意义。此类纠纷主要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合同的效力问题。此外,民间借贷关系中往往存在担保和保证,在债务人涉嫌犯罪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寄希望于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要求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情况日益增多,这迫使法院不得不直接面对借贷主合同以及担保或保证从合同效力的问题。类似案件的不断增加使得相关合同效力问题亟待明确。

  二、观点各异:相关合同的效力认识不统一

  审判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民刑并行互不矛盾,相关合同应当有效

  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畴,认定的标准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审查合同的效力只需考察三个方面,即: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笔的借款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只有到达一定程度或数额才构成犯罪,因此当事人单一的合同行为和单独的合同内容并不能定性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应当是有效的,相关的担保和保证合同也应当是有效的,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审理亦可以刑民并行,互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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