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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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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案(无罪)辩护词 (2014-03-25 16:52:45)

标签: 冤案 贪污 无罪 文化 分类: 经办案例

                        李某某贪污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我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同时也希望合议庭能将我的辩护意见转达审委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案裁判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我作为一名纳税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向来深恶痛绝,对目前中纪委掀起的这种反腐高压态势,以及"抓大不放小、标本兼治"的反腐思路深表赞赏,看到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员纷纷落马,简直是大快人心!
   但作为一名律师,被告人的辩护人,更应该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以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本案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暂且不说是错误的追诉,起码是不负责任的追诉!侦查过程中先入为主,草率收兵,审查起诉时不实事求是,有罪推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一、关于41000元的指控
    1、辩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这41000元已经发放给农户作为生猪养殖补贴,绝大部分已经查实,另一小部分因时间太久,加上辩方调查权的局限未能查实。但控方的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侵吞行为。
    2、用作内部记账的复印件花名册,与41000元的去向没有必然的联系。绝大部分与花名册上相符,但出现有的多领,有的又没领到的情况,这里面是否参杂了被告人任意调整发放对象和发放数额的问题,无法查实,但这与本案是两回事!
    3、关于41000元没有正规凭证的问题,这41000元全是通过编造假的贷款贴息名册套取的资金,本身来路不正,因此无法通过正规凭据反映出来,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4、关于证明责任问题,公诉机关的证明逻辑是:只要能证明被告人领取了41000元,然而被告人又无法证明41000元的去向,41000元就是贪污金额。首先这样的逻辑就是错误的。这是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加一条:排除合理的怀疑。本案中,辩方虽然尽了最大努力,去证明41000元的去向,但还有一小部分却无法查明,然而侦查机关在明显的证据线索摆在面前,也不去调查核实,这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做法。更谈不上排除合理怀疑。

    二、关于18450元的指控,这简直是一个十分荒唐的事情,案发前两年,在没有任何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已如数上交财政,没有仼何危害后果,这本不是一个犯罪行为。起诉书的该项指控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事实没查清楚
    根据起诉书的逻辑,被告人虽然只分得2000余元,但应该对总额18450元负责,包括在站长江XX的指示下以单位名义送给分管镇长邹XX的6000元,其理论基础就是认定为共同贪污,但其余5名同案犯却没有归案,公诉机关的理由何在?站长江XX作为该款项的全程指挥者,应属于主犯地位,却没有归案!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犯应对全案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一般参与者,凭什么理由要对全案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定性没搞清楚
   作为共同贪污,案外人邹XX与蓄牧站5个参与分钱的人,有共同故意吗?证据何在?从江XX笔录看出,邹XX根本不知道蓄牧站的人分了钱,何来的共同故意?
   邹XX既然与江XX等没有共同故意,就不存在共同贪污的问题,那么,邹XX收取6000元是否涉嫌受贿的问题,检察院为何要回避这一问题?同时,江XX安排被告人送邹XX6000元,是以单位的名义送的,是否涉嫌单位行贿?另外,作为站长的江XX提出将除掉6000元以外的部分分掉,这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是否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系列问题,本意并不针对任何人,也无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不是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目的在于向法庭表明,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人既不公平也不合法,是典型的违法追诉。
   最后,为了被告人能得到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特别恳请合议庭将以下意见转达审委会,本律师之前在贵院办理的几起案件,其辩护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在当事人上诉后,其辩护意见在二审法院得到了充分重视,对案件发回重审,然而在重审后,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予以从轻改判或直接退回检察院撤销案件,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道真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分析下来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审委成员认识上发生了转变,但这种可能性不大;二是原审受到到地方党政部门及检察部门的非法干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存在受贿行为或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压力!这些情况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将深入基层,希望道真法院能成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践行者,而不是做群众路线教育的形式主义者!
        谢谢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韩平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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