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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申请离婚起诉书

来源:未知  作者:c  日期:10-07-10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静波 ,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丰乐一街11号4-3-1,电话 。

  被告:白金贵,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丰乐一街11号4-3-1,电话 。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财产,财产份额总计312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两年期间,在双方家人的扶持下,已经有自已名下的房产和机械加工厂。但为了让家庭生活更加富裕,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用自有的房屋向银行办理,以用于投资超市加盟店。

  于是加盟店正式开业并实现经营。但不想随着收入的增加,也带来了家务的繁重,于是,原被告之间经常为经营琐事而发生纠纷,逐渐二人之间产生了矛盾,并日渐加深,后被告提出离婚。几次吵闹之后,被告甚至离家在外留宿。

  与被告婚姻背景不同,原告属于初婚嫁到被告处,婚后甚是珍惜家庭和双方难能建立的感情,即便在被告数次提出离婚,甚至伤人毁物的情况下,原告仍旧希望被告能认真并冷静考虑继续维持婚姻,但被告不仅没有悔意反映而谩骂原告。在原被告分居半年后,原告于2009年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贵院以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理由,作出了[2009]东陵民一初字第2684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又时隔半年,原被告仍一直分居,且被告从未找过原告协商离婚事宜,原告在此再次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有财产。

  此 致

  东陵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律师事务所函

  2、授权委托书

  3、财产清单

  4、证据目录

  财 产 清 单

  序号财 产

  1位于东陵区丰乐一街11号4-3-1的房产一处

  2位于沈河区东滨河路72巷1号楼1单元门市鑫升级便利店

  3位于棋盘山开发区百鑫盛机械加工厂

  4共同债权3000元(被告朋友贾春红)

  5共同债务140000元(建行通汇支行)

  6液晶电视一台

  7自行车一台

  8DVD一台

  9电磁炉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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