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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惑 一方买房双方还贷离婚时房产咋处置
律师解惑 一方买房双方还贷离婚时房产咋处置
本文导读: 日前,家住洛龙区的李女士向本栏目打来热线,诉说了因离婚而引发的房产纠纷,希望得到本报帮助。对此,记者特约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为李女士解疑支招。
本期嘉宾简介:
谢亮,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洛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中心法律专家、洛阳市优化办特聘社会环境监督员。
阅读提示|自本报《律师说法》栏目开通以来,得到很多热心读者的关注。日前,家住洛龙区的李女士向本栏目打来热线,诉说了因离婚而引发的房产纠纷,希望得到本报帮助。对此,记者特约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为李女士解疑支招。
案例回顾
据李女士介绍,2009年1月,未婚夫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同年5月,李女士与张先生举办了婚礼并领了结婚证。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内,当时房屋购买价格为35万元,张先生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剩余的25万元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
婚后,房贷便由夫妻俩一起偿还,李女士也未要求张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来,两人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张先生同意,但双方对如何处置现在居住的房子产生了分歧。张先生认为,房子是他在婚前购买的,本就应该属于他,而李女士认为,虽然房子是张先生购买的,但房贷是两人一起还的,所以房子也有她的一部分。
律师点评
谢亮律师认为,上述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这类房产实际上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般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房产归张先生,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张先生偿还,张先生给予李女士一定的补偿。假如房款利息总计5万元,则房价款为40万元(35万元+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元,占房价款的50%(20万元÷40万元),若离婚时房屋经评估总价6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张先生需补充李女士15万元(60万元×50%÷2)。
但如果张先生在离婚时已无力继续偿还银行贷款,而李女士有这种能力,则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李女士,由其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并支付张先生一定的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双方共同还贷的数额远远超过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双方离婚时,非婚前购房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法院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由非婚前购房者承担尚未偿还的贷款,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其向婚前购房一方支付一定补偿。
律师支招
谢亮律师认为,未雨绸缪,市民在婚前或在夫妻双方发生争议前,对财产的归属及补偿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是保护个人财产的最佳方式,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一般都会采信。在双方最终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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