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贪污情节辩护技巧
贪污情节的辩护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对贪污罪量刑进行辩护的辩护点,刑事律师在辩护中应当很好的把握,对于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应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根据立法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贪污罪时,量刑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