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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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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并将立案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公安机关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后,应及时口头或书面告知有关控告人、报案人、受害人。 二、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种强制措施,都必须严格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使用,除拘传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讯问,并在宣布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起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三、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签字或盖章,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交。 四、法医伤情鉴定的有关规定 1.法医伤情鉴定的范围。 人身伤害程度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各种伤情评定。 2.法医伤情鉴定的程序 l)、受理:必须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的委托公函,才予以受理。 2)、鉴定过程:首先查阅有关原始材料,再对伤情进行检验,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走和标准对伤情做出科学、客观的评定或鉴定,出具鉴走书并将结论告知当事人。 3)、重新鉴定:如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公安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 ?id=1149

送给回答者一份礼物送香吻 赠言:好帅的回答,楼主送上香吻一枚,以表诚挚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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