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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抢劫、抢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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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抢劫、抢夺案辩护词

作者:杨晔蓉  时间:2012-11-24  浏览量 0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张宇本人对抢劫与抢夺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张宇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张宇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的全部犯罪行为,并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宇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从五个被告人的讯问材料与两名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都证实张宇在抢劫案及抢夺案中没有实施具体的威胁恐吓行为、也未携带凶器、也未进行具体的抢劫、抢夺现金、包、项链、手机及其他财物的行为。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张宇参与的犯罪案件中,受害人都未受到人身伤害(在受害人给王瑜玮现金及手机、项链后五被告人就逃离了,未进行进一步的威胁恐吓索要银行密码等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能考虑到定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他们进行宽大处理。

四、本案中,受害人郭忠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谅解,案件侦办中被告人张宇积极退赃,家属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张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宇在2012519日归案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张宇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宇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交友不慎,才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张宇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张宇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并积极退赃,并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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