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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j病历质证意见
jzj病历质证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缺少患者入院后最初13天的长期及临时医嘱,医方病历严重不完整。
本案中,患者于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据此,医嘱是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书写、不可或缺的病历内容,医方缺少患者13天的医嘱导致病历不完整并缺乏真实性。
代理人: 朱丽华律师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