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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写作指南

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写作指南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发布时间:2010-05-05 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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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选题的要求

                                                       王振宇

    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的核心就在于指导性,所以选题必须要突出指导性。从第一卷案例筛选情况看,绝大多数落选的案例,都是因为指导性出了问题。如果是指导性之外的其他问题,往往可以补救。文字表达不规范,可以修改;内容有遗漏,可以补写;分析不到位,可以再加工。但是,指导性出了问题,一般都是无法修改的。所以,撰写人在写稿之前,就应当确认一下选题是否具有指导性,以免徒做无用之功。通讯编辑、责任编辑在审稿时,首要的事情也是审核选题,看是否具有指导性。所以,准确全面地把握指导性标准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结合案例指导工作方案,以及审核案例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我们归纳了以下四点。也就是说,一个指导性案例至少要符合以下四个要求。

    1.案件处理正确

    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这是案例发挥指导作用的重要前提,否则就是误导。需要强调四点:

    第一,裁判结果正确。这是一条底线。舍此,指导性无从谈起。有个上报案例,是关于高中作出劝退决定可诉性及被告资格问题的,应当说问题非常有价值,但是其判决主文两项当中有一项是错的。最后,我们只能忍痛割爱。

    第二,裁判理由正确充分。首先是正确。指导性主要体现在裁判要旨这一部分,而裁判要旨则主要载于裁判理由当中,所以,裁判理由有误,案例也是不能用的。比如前面提到的案件,判决结果的错误就是由于论理不当所致。原告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一是撤销劝退决定,二是责令学校允其返校读书。法院一方面撤销了劝退决定,另一方面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劝退属于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其次要充分。有些上报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只是简单地写到: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按照这样的写法,根本无从提炼要旨。像这样说理不充分甚至是不说理的案例,不宜采用。

    第三,审理程序合法。如果裁判要旨本身就是审理程序问题,则合法性的要求自不待言。如果裁判要旨并不涉及程序问题,审理程序也不能存在重大瑕疵。比如有一个案件,丈夫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卖给原告(丈夫的母亲),并办理了过户,后来妻子死亡,妻子的父母发现此事,向当地政府申请复议。当地政府撤销了过户登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了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该判决在实体处理上或许是正确的,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通知丈夫参加诉讼,却构成了遗漏第三人。遗漏第三人属于重大瑕疵,不宜采用。

    第四,轻微瑕疵的处理。如果在裁判处理上存在轻微瑕疵,是否采用,就看案例是否具有较大价值。如果没有较大价值,则宁缺毋滥。如果价值较大,则可以采用。对于瑕疵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做技术处理(比如删掉)。二是在评析中的“其他问题”部分,由通讯编辑坦率地指出瑕疵所在,并提出更好的方案。

    2.观点独到

    案例用以指导同类案件审理者,主要是蕴藏其间的观点。这种观点如果广大法官已是众所周知,自无指导之必要,所以,案例观点必须具有独到之处。何谓独到?我们认为,只要具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其独到性。

    第一,解决疑难问题。需要强调一点,所谓疑难,指的是法律问题的疑难,而不是指案情复杂。从上报案例的情况看,有的撰稿人或者通讯编辑对此存有误解。案情的来龙去脉非常曲折复杂,但最后的法律问题却只是一个常规性问题,这样的案例自然不能采用。在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俯拾皆是,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资源。第一期入选案例当中,绝大多数案例都涉及疑难问题,比如,债权人有无原告资格?一人执法的证据如何认定?事故伤害有潜伏期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如何计算?等等。大部分没有入选的案例,其原因主要也是因为疑难性的欠缺。比如有一个案例,撰写人分析的重点是征收土地的补偿能否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标准,而这在法律上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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