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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
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反悔 起诉重新分割财产被驳回
女子再婚后和继任丈夫在自己原有房屋上加修了房屋,离婚后男方状告女方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男方诉求,因为,男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套房子之前的产权和他有关。日前,仁和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安某曾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9月25日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位于仁和区总发乡某组公路边的住房一套归被告安某所有,被告安某一次性补偿杨某11万元。原告杨某诉称,该房屋虽系被告与其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但系杨某出资购买建材并运输材料。因杨某生病急需用钱才与被告安某签订离婚协议。原告杨某诉请判令,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有及同居期间修建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24间,原被告各分12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安某辩称,其所有的房屋共三层,一二楼是其与前夫曾某于1988年修建。1990年其与曾某离婚,夫妻共同修建的住房二层全部归其所有。2000年又修了一间房,当时确向原告杨某借了部分资金,但以上房屋均系安某个人的婚前财产。2002年安某与杨某结婚,两人只花费了约7万元共同修建板房4间,因此其余房间产权和杨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本案承办法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备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认为其对被告与前夫曾某共同修建的一楼一底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有及同居期间修建的一栋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仁和区人民法院 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