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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民事起诉状
作者:王振林 时间:2010-10-15 浏览量 485 评论 0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1950年3月18日生于湖 省 县,汉族,农民,住来 村。系患者 的父亲。
被告:湖 人民医院,法人代表: (院长),地 址:湖 中路2号,联系电话:07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8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5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980元、丧葬费744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1000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之子 在2008年3月23日下午被人打伤后独自步行进入被告(来 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当时患者 体征正常,神志清楚。入院后于当日晚22时被诊断为右肾挫裂伤,有较大血肿,当晚22时3分出现血压下降。医生对此只是进行了输血、输液处理,并未对此引起高度重视。此后患者一直出血未止,并出现失血性休克。然而至原告(患者父亲)于当晚11.50分赶到医院住院部后一直到24日上午8时整整8个小时一直未见值班医生到病房查看病情,因为这种临床症状是需要医务人员每15-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来观察病人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的,同时也未见值班医生将患者的情况报告给医院领导建议会诊及行破腹探查手术,因为这种临床症状是越早手术对患者的治疗就越为有利。被告更为失职的是在2008年3月24日凌晨5点多钟,当患者的病情一直在加重,喊腹痛、腹胀,并且在病床上打滚,原告看见儿子病情危重,多次找当班护士要求医生来检查、采取急救措施时,当班护士竟说医生都下班了,要到早上8点钟才上班,要到那时才能处理。就是到了早上8点多一点,也只是来了个医生看了一下就走了,患者的病情到此时还未引起被告的高度重视,也还未对此采取任何急救措施。等到3月24日上午11点,患者已经快休克了,被告才准备手术。然而一切都晚了,患者因未抢救及时已于11点30分休克死亡了。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导致治疗时机一再错过,最终使得年仅26岁的生命因在得不到及时治疗的情况下而休克死亡。故此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 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