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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标准

   

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标准

叶礼辉

【案例】

被告人刘某被某指控犯诈骗罪。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主要事实与证据包括:

某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等人犯诈骗罪,要求处罚。

【庭审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认定刘某的诈骗金额。

人、诈骗金额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

1、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证明要求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而对何为确实充分,法律没有具体阐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均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要求有类似的规定。

2、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衡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执行〈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第五十二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该条规定其实就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具体细化,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衡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证据确实、充分包括: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已经查清;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系依法收集,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

  (四)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补强。

前述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江苏高院的对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相关来看,它们有区别,但也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 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也就是说,虽然有证据证实某人极有可能做过某犯罪行为,但也有可能该行为系他人所为或该行为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从而不能被认定系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第5件事实就存在合理怀疑。

1、被害人“马某”的真实身份是什么?公安机关一直未查清楚;尽管有所谓“马某”的书信,但该书信的书写者身份无法确定,无法确认该书写着就是“马某”。该起案件中,被害人“马某”的身份始终无法得以确认;

2、尽管“马某”给被告人刘某分几次汇款,被告人刘某亦承认,但“马某”汇款的目的是什么,汇款的用途是什么,是不是就一定是被诈骗而糊里糊涂给被告人汇款?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无法与受害人的陈述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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