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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问题

首先,交通肇事罪有没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分的? 然后,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如A开车撞到了B后逃逸,致使B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以上规定,A是应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假如A在法庭上以“当时我以为B已经死亡了,他的死不是我逃逸造成的。”为自己辩解,根据他这样的说法,那么他是“过失犯罪”而造成B死亡的,他并不是“故意犯罪的”,那么他这个理由能不能为他争取到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理由能不能成为法官量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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