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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我市成立了“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丰富了全市司法行政“大联动”工作体系,化解了又一社会管理“难点”。12月14日,“医调委”成立仪式在龙奥大厦举行。省卫生厅副厅长龚燕、市司法局局长毛华铭共同为“医调委”揭牌,市卫生局局长贾堂宏、市司法局副局长高太宗参加仪式。
一是聘请专家、中立调解,创造济南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医调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依托济南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成立,作为人民调解员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聘用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若干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以及律师等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业调解员队伍。建立由130余名来自法学、医学、药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法律和医学专家库,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智囊团”,对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把脉问诊”,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实现医患纠纷诉求有序表达,调解及时公正有效,防范医疗风险措施得力的目的。(常虎律师,专职律师,服务领域:公司业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纠纷领域内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56 6666 9925)
二是明确职能范围、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医患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市综治办、市司法局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制定《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明确职能范围,主要受理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包括驻济的省部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和解;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医患双方应通过“医调委”调处或选择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范工作流程,从接待咨询、决定受理、告知受理、初次调解到调查核实,如果无责任,则直接调解终止,如果认定责任,则进入协商赔偿,达不成和解的,调解终止;达成和解的,结案回访。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对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医患矛盾激化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疗纠纷主动介入调解;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向卫生、司法等政府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发生和调处工作情况。(常虎律师,专职律师,服务领域:公司业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纠纷领域内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56 6666 9925)
三是依法规范调解、司法确认,确定医患纠纷调解法律效力。对申请医疗纠纷调处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依法规范调解,消除医患隔阂,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经“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到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免费咨询受理、免费调解,落实医患纠纷调解惠民举措。严格落实省综治办、司法厅等1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和正式聘请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里拨付启动资金,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合法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严禁收取医院和患者的钱,保证这项惠民举措的落实到位。
(文章来自济南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