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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涉嫌诈骗案辩护词

L** 涉 嫌 诈 骗 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L**涉嫌诈骗案件的一审指定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终结性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L**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较轻,应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来看,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是案外姓Z的人在介绍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后,因见被告人不甚满意便率先提出让被告人假装同意,待嫁过去后再伺机逃跑(详见侦查卷P5页、P9页L**的《讯问笔录》,侦查卷P22页、P23页L*的《询问笔录》)。此外,本案的赃款也非被告人控制。所以,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未成年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生于199*年4月*日,案发时尚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建议法庭根据《刑法》第17条3款予以减轻处罚。

四、根据被害人L*于2010年4月29日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来看,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表示了谅解且同意与被告人继续共同生活(详见侦查卷P52页的《报告》)。由此可见,本案全部赃款均已悉数归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庭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五、被告人案发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此外,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负有一定的债务,为能够赚点钱才听从了另案姓Z的人的教唆以婚姻骗取钱财(详见侦查卷P5页、P9页《讯问笔录》),说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较为单纯。同时,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也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建议法庭依法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人缺乏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时极易误入歧途。本案的发生一方面是被告人缺乏自我管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买卖婚姻的不法现象,一些违法犯罪者即利用这一现象谋取不法利益。而本案被告人即是在他人的诱导下萌生了犯罪之念,说明造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对其加以正确教育、引导和帮扶,也会使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诸多法定、酌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重视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

蒋  志  华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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