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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2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黄冈新闻网(鄂东晚报)消息 通讯员黄培英 汪建民 黄莹丽报道:“非常感谢法官,纠缠了我们两年多的纠纷终于可以达成协议了,以后做事也更省心了!”7月21日,麻城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2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为承包户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事情追溯到1991年,原告麻城市某村与被告高某签订苗圃场承包协议一份,承包期为四年,合同约定了承包期及承包费等问题。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约定继续由被告承包经营。1996年,该村经批准建成社区后,高某继续按合同约定承包苗圃场。1998年,原告与被告刘某(被告高某之夫)就同一承包地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三年。此次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协商由两被告继续承包涉案土地,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两被告的承包费已交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初,因麻城市政府规划建设的需要,社区多次找高某协商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但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未果。今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


  该案涉承包面积10余亩,被告高某承包了23年之久,是当前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中的典型案件,为使该案的审理起到较好示范引领作用,该院决定由分管民商事的副院长夏雪华担任审判长,并与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审判员及在其他村委会任职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前,夏雪华与合议庭人员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实地查看等工作。


  为了把纠纷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减少林农损失,合议庭考虑到多数观景树已达到碗口粗,已过林木最佳移植期,气温高移植树木成活率极低,适当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比较合理。但原告提出该片地属城中村,国家规划建设项目已经启动,如果给一年的过渡期,会影响整个规划建设的工程进度。因过渡期时间和损失补偿不能达成一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本着既要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又要减少当事人损失的原则,合议庭多次召集双方坐下来商讨,经过十多次的法理和情理的碰撞,双方终于达成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分两次退出全部承包土地,原告支付被告7.2万元搬迁费,并表示若被告履行协议则放弃近两年土地占用费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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