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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案件统计分析

医患纠纷调解案件统计分析

作者:周雪  发布时间:2013-06-06 11:16:25

医患纠纷调解案件统计分析

---以荣昌法院立案二庭为视角

近年来,社会医患纠纷矛盾凸现,反映出一系列医院管理、社会治理等问题,医患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是人性化法制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的重要体现,进一步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处理典型应急突发、重大事故能力。本文从荣昌县法院立案二庭近四年来受理重大医患纠纷的数量、类型、发生原因及处理方式作相关分析,以此作为共同探讨。

一、 数量、类型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及类型

近四年来,荣昌县法院立案二庭共处理重大医患纠纷27件,标的额从几千至几十万不等。其中医院主体主要分为二类,一类是乡镇卫生院和职工医院,共7件,占院方主体的26%,涉及荣昌县广顺镇卫生院1件,峰高中心卫生院2件,曾家山煤矿卫生院1件,荣隆中心卫生院2件,吴家镇中心卫生院1件。另一类是县级及以上医院,共20件,占院方主体的74%,涉及荣昌县人口和计划生殖健康中心1件,重庆益民医院6件,重庆永荣矿业医院5件,荣昌县中医院1件,荣昌县人民医院7件。此27件医患纠纷类型多为各种原因所致人身损害、健康权受损等纠纷,及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生命权纠纷,其中成年人比重占了90%左右,而未成年人占10%左右。

                      图1

 

                           图2

 

(二)医患纠纷特点

1、医患纠纷易变成医闹

医方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有多大程度的过错, 应该由医学鉴定来判定并划分责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患方普遍不相信和医院关系密切的医学鉴定机构,因而拒绝做医学鉴定。患方多提出要医院赔偿损失,在赔偿要求遭拒后,又转为要求“补偿”, 从医患纠纷转化为“医闹”。其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经济赔偿。不正当性主要体现在提出经济赔偿的数目过大,或是赔偿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或是与医院过错不符,处置不当很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

2、医患家属采取极端处理方式 

     不管是健康权、人身损损害的医患纠纷或是造成生命权纠纷的“医闹”,当事人为了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通常采用违法行为去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到县政府上访,堵塞机关大门、医院交通,个别甚至发展到打砸医院财物,殴打医务人员,在医院举标语,摆设灵堂,放置花圈,停尸闹事,放鞭炮,以严重妨碍社会或医院的秩序、扩大事态、给相关部门造成负面影响来施加压力,从而获得经济赔偿。

 3、调解力量综合化,难度大

当医患纠纷发生后,因医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往往提出不合实际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极端的方式给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施加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性。调解力量由单一性转为综合性,信访办、公安局、医调委、综调室、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动,合力化解,多轮次谈判,长时间与医患家属、医院面对面调解,使双方诉求额与赔偿额达成一致。 

二、产生原因

(一)医院管理欠缺

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少数医护人员为满足自身经济需求,不考虑病人实际情况,医院管理制度不健全,所用设备及技术落后。立案二庭处理案件中,如2012年一刘姓患者因心脏病到荣昌县人民医院住院,行心脏临时起搏器安置术及支架植入术,术后反而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同一医院的陈姓重病患者于2012年因自行上卫生间不慎摔倒,值班医生赶来检查时发现患者心跳呼吸已停止。

(二)社会机制原因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时间长、程序复杂,加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缺失,患者不信任现行处置医患纠纷的制度,医疗事故出现后易形成医患纠纷甚至医闹。看病贵、看病难是医患纠纷发生的体制诱因,在民众心中形成用钱买健康的观念,地方政府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以综治维稳和体谅患者为由,要求医院本着有错赔偿,无错补偿的方式处理。

三、 医患案件处理方式探讨

(一)加强医院管理制度,畅通医患交流渠道

完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制度和法律规章的安排来平衡医患利益关系,推动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医生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多为患者着想,予以人文关怀,使其减轻肉体与精神痛苦,减少经济负担,从精神层次上减免双方冲突。

(二)建立专业医调小组,运用司法力量确认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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