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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你准备好答辩词了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你准备好答辩词了吗?
时间:2007-7-4 9:44:24 作者: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金凯 浏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据初步统计仅我市医学会自《条例》实施以来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达数百例。现在,没有参加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院,几乎很少。许多医疗机构甚至一年内多次参与鉴定会。由于法律职业的专业特点,我有机会多次直接参与各类医疗事故鉴定会,包括本市的、本省和省内其他城市的医疗事故鉴定会、外省市的鉴定会以及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会。作为法律执业人,既有机会作为患方的代理人,也有机会作为医方的代理人,亲历鉴定会现场。一般来讲,作为医疗纠纷的一方——医疗机构一方,参与人多为当事医生和当事医生所在科室的领导以及医政管理人员,很少有法律人士直接参与。尽管一些具体的当事医生对专业非常熟悉,但是对医疗事故的法律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却很生疏,这样就造成了在鉴定会上某些时候医方的答辩内容抓不住重点,甚至不能澄清事实,无法达到为自身辩护的目的。本文之中结合案例逐一进行剖析:
第一种错误的答辩类型:自我夸耀。
[案例1]某女性患者,43岁。自述因接受某医疗机构的射频消融治疗子宫肌瘤之后,出现闭经。患者要求该医疗机构赔偿损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会上,医方的当事医生的答辩不是针对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无过错、闭经是否真实存在、闭经与子宫肌瘤射频消融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要点进行阐述,而是在鉴定专家及鉴定组织者面前,不切实际地进行自我夸耀,如炫耀自己是同行业内率先进行子宫肌瘤射频消融治疗的先行人、已经独立开展该项治疗术7,000余例无差错、并在数家医学杂志发表相关论文云云。相反,对手术前没有书面告知患者、手术记录缺如等却哑口无言。其实在鉴定会上的这种自我夸耀不但无益,反而适得其反,极易引起鉴定人的反感和抵触。本案最终还是被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第二种错误的答辩类型:无言以对。
[案例2]患者林某,男性,42岁,系市郊农民。2003年1月30日因脊髓腔内占位病变在某医疗机构手术治疗。术前患者一侧下肢已经接近瘫痪,手术后曾出现患侧下肢的短暂恢复,手术初步成功。但是由于下级医生过早地拔除了脊髓腔引流管,大量渗出液致脊髓受压变性坏死、截瘫。市级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省级鉴定会上该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当事医生面对鉴定人竟然无言以对,几乎完全放弃和错过了为医方自身申辩的机会。最终省级鉴定在事故等级不变的前提下,将责任比例上升为主要责任。实际上,即使医疗过错行为显而易见,因果关系也可以成立,我们还应该针对责任比例做最后的努力,如同围棋对弈,即使开局不利,收官的时候也可以尽可能去补救——目的就是将损失降低至最小范围。其实,本案的答辩可以围绕以下内容展开:尽管存在拔管过早的问题,但是患者的最终截瘫后果,却是既有多年来脊髓受压已经变性的疾病的因素,也有医源性因素,而且仅仅据双方认可的患者病历记载,术前患者病情已经相当严重了,说明固有的疾病因素是导致患者目前状况的主导因素,而医源性原因最多也就是次要责任。因此,事情没有最终结束前,不要轻易放弃!
第三种错误的答辩类型:内部互相攻击。
[案例3]患者韩某,男,63岁,系某市居民。2004年2月在其所属的某企业医院体检,B超发现患有胆囊炎胆石症,后建议其手术切除胆囊。术前再次B超检查及肝功等多项实验室检查,非常遗憾的是医院遗漏了肝部重要的占位性病变。胆囊摘除手术如期进行,术中发现肝脏呈结节样改变,患者术中、术后大量出血,出血量达数千毫升之多,不得不急转另一家综合性医院救治,病情平稳后,经该院B超检查,患者肝脏内存在9.0CM×9.0CM大小肿瘤(巨块型肝癌)。数月后患者死亡。鉴定会上,医方的当事医生不是将答辩重点放在造成死亡的可能因素上,而是毫无遮拦地攻击其同事——手术是完全依赖B超报告进行的,是B超医师没有诊断和发现巨块型肝癌,才导致损害发生的,简单地将本例的责任推卸给同事,到头来还是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答辩的当事医生也并没有免除责任。
分析了上述案例之后,不难看出,能否有效地利用宝贵的答辩机会,合理地组织鉴定材料,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尽最大可能掌握鉴定会的主动权,是促使鉴定结论朝向我方转化的关键。那么,医疗机构作为答辩人,如何正确组织答辩词呢?
首先要深刻分析和细致研究案件内容。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即明确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情形,以及在民法法理之中医疗侵权之债的法律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剖析。其次,重点针对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组织答辩词,展开答辩。答辩词的重点首先要放在医疗行为无过错上,应当阐述明晰涉案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退一步讲,如果医疗行为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确立无疑,那么,重点应放在医疗行为无过错上,进行医疗无事故的答辩。再退一步,如果认定事故的可能性很大,答辩词就应当将责任比例列为的重点,尽可能减少损失。
因此,组织答辩意见的具体的过程应当是,第一、客观分析本例纠纷的实质,作到知己知彼;第二、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突破点;第三、形成答辩词,注意扬长避短、避重就轻,同时,对鉴定会上的专家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可能的询问内容,应当细致地进行准备。
无论具体的医疗纠纷的内容如何,无论我们驾御案件的能力有多大,作为医方,首要的原则只有一个:不失去不应当失去的权利、尽可能减少损失。利益不受损失是我们的最高目标,我们的所有工作都是在通过努力不断地接近这一目标。因此,纠纷发生后,选择解决之道的标准只有一个——将损失降到最低的方式。如何如果纠纷涉及的案件内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可能性极大,而患方的观点和态度又比较理智,出于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的考虑,应当考虑在医疗事故鉴定前进行和解(必要时通过法院速裁),以避免认定为医疗事故后造成医疗机构及其当事医生其他方面的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与此同时,对于已经被鉴定专家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作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积极吸取经验和教训,作为今后临床工作的前车之鉴,从而更好地服务患者、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