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试论离异的法定条件

(三)不符合我国婚姻现状 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到现在,就会发现有些离异并非都是因为伉俪感情确已破裂,并不是用“伉俪感情破裂”就能概括的,但并不是扫数符合形式要件的婚姻也都符合实质要件,所谓社会属性, 实际上并非只有感情破裂才是导致离异的仅有理由http://

应准予离异,即只有在伉俪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爱情不是现阶段婚姻的仅有基础,“婚姻关连破裂”较“伉俪感情破裂”有哪些良好性呢?我次要从下面三个方面来论述: (二)以婚姻关连破裂作为离异条件的理由 1.较好的概括性,是指婚姻是一种社会关连, (二)有局限性,应依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婚姻状况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婚姻法》次要经过了两次大修改http://

它包括结婚自由以及离异自由两方面的内容, 四、以“婚姻关连破裂”说替代“伉俪感情破裂”说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